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将《关于对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的意见》和省农办《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与《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作为《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0号)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5日

  关于对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的意见

  (省农办 2004年6月24日)

  为认真贯彻全国农业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抓好粮食生产,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目标,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现就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内容

  1.高度重视粮食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粮食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粮食工作;建立发展粮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粮食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省确定的发展粮食生产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

  2.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总产,提高粮食质量,完成发展粮食生产指导计划。

  3.认真完成地方粮食储备任务。

  4.2004年新粮上市,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价格时,指定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价搞好收购。

  5.保护好基本农田,提高农田质量,把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地块和农户。禁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在基本农田内不准植树、种果,不准挖塘养鱼和建设畜禽养殖场,不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超标准建设绿化通道和城市绿化带,不准以退耕为名把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要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不准抛荒,撂荒耕地要恢复生产。

  6.全面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降低农业税率、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控制在省定指导价范围内。

  7.增加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其中,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稻中低产田改造力度。

  二、考核办法

  1.省农业厅负责下达全省粮食生产面积指导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负责下达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省统计局负责责任目标考核数据评估、认定。

  2.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建立考核工作组,今年年底进行考核,以后每两年省组织考核一次。

  3.各市州于2004年底将落实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省考核工作组。

  4.对落实责任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对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省农办 2004年5月9日)

  为了积极引导、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理解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和法规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因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导致延包工作不落实的,要抓紧做好土地确权工作,落实延包政策。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未留机动地的不能再留;已留机动地的超过总承包面积5%的部分要承包落实到农户。禁止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对二轮承包期不到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没有及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地方,要抓紧签订承包合同和发证,确保土地丘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四到户”。国有农场已改制的,责任田承包和经营田发包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对妇女和外来户有任何歧视。对平垸行洪区和库区的移民,要参照落户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落实承包地。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和档案归档工作,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要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保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申请听证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农户承包土地后,应及时变更、收回或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县乡农经机构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是: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现状,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

  根据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农村土地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各地应切实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稳定家庭承包关系不动摇原则。流转合同承包期不能超过农户剩余的承包期限。

  二是尊重农民意愿原则。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是维护农民利益原则。流转要考虑土地的增值效益和农户的长远利益,商定分时段价格。土地流入方雇请农民工时,要优先雇用流出土地的农户。

  四是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是依法规范原则。土地流转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要以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为依据。流转双方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好相关手续,签订流转合同并到乡镇经营站登记。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转包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转让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经营。互换是在承包期内,主要是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农民凭股份入股组成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出租是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经营农业。要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优势,示范带动农户进行规模生产和经营,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各地可以通过农业招商引资,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无力耕作承包地,经过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将承包地退还给发包方,再由发包方重新发包或向外出租。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经管站为依托,开展组建农村土地流转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的试点工作。禁止耕地抛荒。已抛荒的耕地,要限期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直接关系到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加强规范管理。一是要加强流转行为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承包农户需要以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应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流转。专业生产项目和“四荒”资源的承包、租赁和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到乡和乡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二是要加强流转合同的管理。流转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流转合同(协议)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流转合同(协议)书由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后,应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公证的,还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涉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和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替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流转合同。三是要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专业生产项目和“四荒”资源流转所得资金,实行村有乡管,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管,资金的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项目和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更不准平分到户。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要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要广泛开展土地流转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引导农民依法流转,鼓励种田能手多种田,引导他们按照市场要求调整生产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各级农办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对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要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和仲裁。基层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诉讼请求,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省农办 2004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0号),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合作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和发展农村经济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狭小、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二是促进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农村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设备集合于一体,按市场要求进行优化组合,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壮大了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把分散的农民有序地带进农业产业化轨道,培育和形成与龙头企业关系稳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户、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关系。四是对农村经济实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它促进了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其民办性、合作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弥补了现有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力量分散、功能不全、缺乏活力等问题;架起了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增强了政府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因地制宜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的差异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的结构差异也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形式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一般规模较小,辐射面较窄,功能不全,抗风险能力较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扶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地应鼓励由农民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供销社和农技推广站(包括畜牧站、农机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牵头带动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由农民自己办,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是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加快发展。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应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营销企业、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发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原则上要有10户以上农民自愿参加。二是有具体的合作内容和适宜的合作项目,在技术、资金、购销、加工、储运等某个或几个环节,开展互助合作。通过适宜项目生产经营的组织实施,带来经济效益。三是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运作章程。各地在兴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可参照《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制订各自的章程。四是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要素。专业合作组织要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管理、设备等生产力要件。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按章程筹集会费和实行活动基金、储备基金等制度,专业合作社社员可持现金入股或以生产力要素折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登记管理。在国家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专业合作社办经济实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各类专业协会(研究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要简化手续,依法依规予以登记,核发证照。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凭执照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登记的专业协会(研究会)凭注册登记证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由财政部门发给会费、捐赠等收费使用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税务部门发给服务性收费使用的《民间组织费用发票》。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社(协会、研究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资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自有资产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扶持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发〔2004〕1号文件要求,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农办等涉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制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种措施,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提供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给予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运、零售和中介活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移民、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生产、增加农民(移民)收入的项目列入本系统的项目支持范围;农村信用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新闻单位要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技推广部门、供销社和科协是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力量,要依托自身优势,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关系。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