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005694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9点

壹、本注意事项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贰、本注意事项所称利率选择权卖权系指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MercantileExchange)交易之三个月欧洲美元期货选择权卖权(3-monthEurodollarPutOptionsonFutures)。

叁、本注意事项所称利率上限选择权(CAP)系指以新台币计价,于国内店头市场由选择权之买方支付权利金予卖方,双方约定以伦敦银行间拆款利率(LondonInterbankOfferRate,以下简称LIBOR)为标的利率与一特定利率,于特定期间内若标的利率大于约定之特定利率时,由选择权卖方支付一笔标的利率与特定利率之利息差额予选择权买方之契约。

肆、本注意事项所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系指投资国内并持有连结LIBOR结构式利率商品之债券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伍、为避险需要,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得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利率选择权卖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利率选择权卖权及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应指派具备相关交易知识或经验之人员专责交易之决策及执行;基金经理人并应接受至少六小时以上之期货暨选择权相关法规及实务之职前及在职训练课程。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利率选择权卖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应逐案拟定避险计划(含避险商品种类、避险标的、避险额度、避险期间及避险策略等)函报本会备查。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内部稽核人员应定期了解利率选择权卖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内部控制之允当性,并按月查核交易部门对基金从事相关交易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报告,备供查核。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利率选择权卖权交易时,应委托经本会许可之期货商为之,并指示保管机构办理结算、交割或履约等相关事宜。

五、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得委托与事业本身或保管机构有利害关系并具有期货商资格者为利率选择权交易,但支付该期货商之佣金,不得高于一般期货商。

六、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时,其交易对手应符合下列信用评等,并应指示保管机构办理结算、交割或履约等相关事宜:

(一)经Standard

Poor'sCorp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BBB级(含)以上。

(二)经Moody'sInvestorsService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Baa2级(含)以上。

(三)经FitchRatingsLtd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BBB级(含)以上。

(四)经中华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twBBB级(含)以上。

(五)经英商惠誉国际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BBB(twn)级(含)以上。

(六)经穆迪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Baa2.tw级(含)以上。

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利率选择权卖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所持有之未冲销部位应逐日评价。

八、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与国内银行进行利率上限选择权之避险时,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仅能与中央银行许可办理新台币利率Quanto相关产品之指定银行交易。

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利率选择权卖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避险交易,应以下列方式之一为之:

一、空头部位避险:买进利率选择权卖权或买进利率上限选择权。

二、价差部位避险:买进高履约价格之利率选择权卖权,同时卖出同样单位且同一到期日之低履约价格利率选择权卖权。

柒、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买进利率选择权卖权避险者,每营业日持有未冲避险部位不得大于所持有之相对应结构式利率商品之本金合计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价差部位避险者,每营业日持有未冲销避险部位不得大于二倍所持有之相对应结构式利率商品之本金合计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买进利率上限选择权卖权避险者,每营业日持有未冲销买进利率上限选择权之避险部位不得大于所持有之相对应结构式利率商品之本金合计数。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称避险部位,若其相对应结构式利率商品系三个月重设利率者,为利率选择权契约面额(PrincipalValue)换算为新台币之合计数;若其相对应结构式利率商品系六个月重设利率者,为1/2倍利率选择权契约面额换算为新台币之合计数;若其相对应结构式利率商品系十二个月重设利率者,为1/4倍利率选择权契约面额换算为新台币之合计数。

第三项所称避险部位为利率上限选择权之契约面额。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避险部位于其相对应结构式利率商品未处分前,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不得为反向冲销交易。

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利率选择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分交易分析、交易决定、交易执行及交易检讨等四步骤;各步骤之内容由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自行依本注意事项制定,并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二、交易分析、决定、执行及检讨各步骤应具备之数据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相关人员应负担之责任如下:

(一)交易分析:从事交易报告书,须载明预计从事避险交易之商品类别、执行价格、契约月份、口数或契约面额等,并详述分析基础、根据及建议,本步骤由从事利率选择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报告书撰写人、基金经理人(或部门主管)及总经理负责。

(二)交易决定:基金经理人依据从事利率选择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报告书作成交易决定书,并交付执行;交易决定书须载明从事避险交易之商品类别、执行价格、契约月份、口数或契约面额等内容,本步骤由基金经理人及总经理负责。

(三)交易执行:交易员依据交易决定书执行交易,作成交易执行纪录;交易执行纪录须载明从事避险交易之商品类别、执行价格、契约月份、口数或契约面额、实际成交价格、交易决定书及交易执行间之差异、差异原因说明等内容,本步骤由交易员、基金经理人及总经理负责。

(四)交易检讨: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检讨报告;本步骤由报告人、基金经理人(或部门主管)及总经理负责。

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按月公告所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利率选择权及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之内容,并于依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编制之基金月报及年报,揭露该基金持有利率选择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之未冲销部位口数或契约面额、契约月份、保证金金额、执行价格、未实现损益。该基金月报及年报应向本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