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筛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宿州市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筛查实施方案

  为落实我国政府关于对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病人(AIDS)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在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中开展HIV抗体筛查工作,根据省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筛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一)掌握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的规模和分布。

  (二)查明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中的HIV感染者数和AIDS发病数。

  (三)了解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HIV感染者配偶和子女HIV感染和发病状况。

  二、实施原则

  (一)检测HIV抗体应进行集体或个体知情通告,并提供合格的检测前后咨询和相关服务。

  (二)统筹协调检测能力,包括筛查实验、确认实验、CD4T淋巴细胞检测等,加强质量控制,以保证检测结果的正确性。

  (三)HIV感染者原则上要求提供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以便能提供后续的健康咨询、免费治疗等服务。

  (四)保护被调查者的隐私,艾滋病的检测结果不得泄漏给任何无关人员。对因泄漏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每个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对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全部进行HIV抗体筛查工作。

  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指1990-1998年期间参与有偿供血(浆)者。

  HIV感染者的配偶和子女:指HIV感染者的配偶和年龄小于14岁的子女。

  四、职责分工

  1、此次调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共同组织。

  2、市、县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3、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级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0.05元左右予以保证。

  4、既往有偿献血员的逐户登记工作由各县(区)、乡(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卫生部门配合完成。

  5、既往有偿献血员的检测前后咨询和血标本的采集,由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必要时可抽调县级医院检验人员配合。

  6、HIV抗体筛查,除萧县外,其余各县(区)的HIV抗体筛查工作由市CDC负责,市CDC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县(区)疾控部门,以便录入数据库。

  7、CD4T淋巴细胞检测工作由卫生厅统一安排具备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的单位承担(待定)。

  8、县(区)疾控机构负责数据资料的收集、审核、录入和管理。

  五、方法与步骤

  (一)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登记

  1、县(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各抽专人和医务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调查人员在当地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干部的配合下,采取入户调查的方法,逐户排查既往有偿供血(浆)者,对发现的每一个既往有偿供血(浆)者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附表1(《既往有偿供血(浆)者调查登记表》)。有既往有偿供血(浆)史的外出者尽可能找回,长期离家外出和已死亡者通过其家属或邻居进行调查,并在备注栏注明(死亡者要注明死亡时间)。

  调查过程中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使每一个被调查对象放下思想包袱,认真回忆,力争信息真实可信。调查工作要注意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干部、村医、当地村民(居民)及有偿供血者或HIV感染者的作用,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2、凡登记在册但拒绝参与筛查的既往供血(浆)者,先由乡政府派人做思想工作,仍拒绝筛查的要记录在册。

  (二)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的筛查

  1、经过培训的县(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各级医务人员按既往有偿供血(浆)者登记册,逐一采集静脉血,做HIV抗体检查。

  血液标本的采集,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培训的检验人员来承担。采集血液标本时,要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职业暴露,采样管标签号要与登记表一致。

  2、对已经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的HIV抗体阳性和阴性者,以及2000年以后经过HIV抗体筛查实验室检查明确结果为阴性者,本次调查均不再采血,可直接在附表1检查结果栏填写。

  3、凡HIV抗体筛查阳性或可疑者,送省HIV抗体确认实验室确认。

  4、HIV抗体检测的标本采集、运送、保存和检测等要求,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对于HIV抗体确认阳性者,均进行CD4T淋巴细胞检测。(血液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方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三)阳性检测结果的通知与个案调查

  1、HIV抗体确认阳性检测结果由各县(区)疾病预防机构的医师负责当面通知被检查者,同时提供检测后咨询。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调查对象的检测结果。

  2、对确认的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要进行个案调查,填写附表2、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及时上报疫情。

  (四)感染者的配偶和小于14岁子女的调查与检测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在对HIV感染者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应对感染者的配偶和年龄小于14岁的子女进行登记(填写附表4),并采集静脉血,做HIV抗体检测。对于过去已经确认的HIV感染者,但配偶和年龄小于14岁的子女没有进行过HIV抗体检测的,本次应采血检测;2000年以后,已经检查过并有明确结果的可将结果直接填写在附表4上。

  (五)在外地务工的既往有偿供血(浆)者的调查与检测

  1、登记在册但在外地务工的既往有偿供血(浆)者,由乡镇(办事处)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回乡参加调查和HIV抗体检测。对于难以回乡的,要求持通知在务工地区的县(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寄回户口所在地的乡政府,乡政府要制订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2、在外务工既往有偿供血(浆)者,在务工地区检测为HIV感染者或AIDS病人,由检测单位提供检测后咨询,并及时将疫情(附表2、3)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向户口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报疫情。对新发现的HIV感染者或AIDS病人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登记时,务必采用实名制(身份证号码),以便安排后续的救治关爱服务。

  (六)数据收集、录入、整理和传输

  1、数据收集:包括调查问卷和血样HIV检测两方面内容,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筛查数据库。调查问卷编号的市、县码按国标码统一标记;乡、村、户或个人的编码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定;调查问卷应注意编号的唯一性(即同一调查地区的同类调查人群中编号不能重复)。

  2、数据录入: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录入。每类调查人群对应一个独立的数据库,数据库保存和命名按规定统一命名。

  3、数据汇总和整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筛查数据汇总和数据库整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数据整理中若发现数据错误、空项或其它问题,应尽快联系数据来源单位并及时更正。

  4、数据传输: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数据库核对和整理后,应按要求尽快向上一级有关单位传输。所有调查问卷、检测记录等原始资料以及数据库等电子文件应按《全国性病艾滋病综合监测指南及方案》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六、质量控制

  (一)筛查人员的培训

  参加筛查登记、调查、检测等工作的人员,都要参加相关的培训。政府部门负责对既往有偿供血(浆)者登记人员的培训;市、县卫生部门逐级负责对现场血液采集、调查问卷、标本检测、数据录入与传输等专业人员培训。

  (二)筛查过程质控

  1、检测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省HIV抗体确认实验室对筛查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室安全,检测要求和质量控制,特别要强化从样品采集到报告检测结果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培训。

  2、实验室质控:省HIV抗体确认实验室负责对筛查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筛查期间至少发放2批质控品;进行ELISA检测时须配备外部质控品。中国CDC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参比实验室负责对CD4T淋巴细胞检测实验室进行质控。

  3、每日现场调查结束,由调查组长对当日调查所有调查问卷进行核查,检查问卷完整性、逻辑合理性、编号唯一性等;对有问题的问卷,调查员应及时弥补和更正。各调查单位要设立质控小组,负责调查问卷检查和复核,复核率至少达5%。数据录入过程中也应注意及时核对。

  (三)督导与验收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筛查期间,要抽调得力人员和骨干对筛查的地区进行督导、巡观与验收。督导与验收的主要指标为: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的登记率、血样采集率、筛查检测率、确认检测率、检测率、感染者个案调查率、数据入库率、录入准确率等。

  七、时间安排

  2004年

  11月下旬 1、制定并下发本市既往有偿献血(浆)员筛查实施方案,完成县级筛查培训

  2、各县(区)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完成乡镇(办事处)、村级筛查人员培训

  12月20日前 各地完成既往有偿献血(浆)员摸底登记、造册工作

  2005年

  1月31日前 1、全市完成既往有偿献血(浆)员血液标本采集、HIV抗体筛查、市疾控中心向各县反馈检测结果

  2、市、县督查组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2月20日前 全市完成既往有偿献血(浆)员的配偶子、女摸底登记和标本采集,HIV抗体筛查工作。

  3月上旬 1、各县(区)完成数据录入、汇总、上报和筛查工作总结

  2、市卫生局组织抽查验收

  3月中旬 全市完成数据录入、汇总、上报和筛查工作总结

  HIV感染者的CD4T淋巴细胞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为做好全面筛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宿州市既往有偿献血人群筛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全面筛查工作组(人员名单见附件)。

  附件:宿州市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HIV抗体筛查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卫华(宿州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华民(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立瑾(宿州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刘文英(宿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彭林绪(宿州市广电局副局长)

  宋天祥(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继平(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宿州市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HIV抗体筛查工作组

  1、督导检查组

  组 长:宋天祥

  成 员:张 伟、魏 永

  2、技术指导组

  组 长:王继平

  副组长:魏 永

  成 员:杨 菊、黄 伟

  3、实验室检测组

  组 长:黄 伟

  成 员:赵娟娟、张 芳

  4、数据录入组

  组 长:杨 菊

  成 员:陈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