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淮安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变"处罚多生"为"奖励少生",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和奖励,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给予必要的扶助,使他们不仅感到光荣,更能得到经济上实惠、生活上保障。

  第三条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均系本市农村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家庭。

  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均系本市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意外重残、重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第四条 在全面执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措施。

  第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自愿放弃生育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独女户家庭的增加500元。

  第六条 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000元。

  第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除享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优先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先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报考本市省、市级重点高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希望工程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春蕾计划"中优先为农村失学的独女户发放救助资金,帮助她们完成学业。

  (二)建立优先贷款制度。独生子女家庭在发展生产时凭有效证件,按照信贷条件,可以在农村信用社优先获得5000元以下小额贷款。

  (三)社会救济、草改瓦及饮水改造补助等优先安排,并积极为他们提供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

  (四)在组织劳务输出、招工、招考时,独生子女父母和本人优先安排。

  (五)独生子女家庭在本市建房,减免20%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

  (六)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到本市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免收挂号费。独生子女父母在本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查治生殖系统疾病,基本项目检查费和治疗费减免10%。

  第八条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除按第七条享受优先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先优惠政策:

  (一)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免除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实行"一费制"缴费办法的学校,小学生免除其中的60元,初中生免除其中的90元。免收费用由各县(区)从"中小学育才助困工程资金专户"中解决。

  (三)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本人或其父母到定点医院就诊,药费减免5%,检查费、住院费减免10%,减免后费用按当地农村医疗补偿标准结报。对大病报销后仍难支付的给予优先帮扶。

  (四)独生子女本人或其父母在农村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九条 全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待遇。

  第十条 为确保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能享受应有的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委统一制作《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优助证》。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凭《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优助证》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享受待遇:

  (一)又生育、抱养、收养子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市的;

  (三)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条件。

  第十二条 一次性奖励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按照"县(区)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贴"的原则,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补助20万元。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审核,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一次性奖励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民政、卫生、教育、工商、土地、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保障制度。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资助、社会抚养费划拨、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救助、扶持和基本生活。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范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当事人骗取奖励金或其他奖励优待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全部追回,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虚报应奖应补人数和截留、挪用、贪污资金的,依法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城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由各县(区)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其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