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即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健全和规范村务公开制度

  (一)全面公开各项村务内容。凡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情况。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按省农业厅统一制发的财务公开表格式样,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等。

  2、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场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入股,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方案,宅基地的规划和申报等。

  3、政策落实情况。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及其附加减免政策、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的分配与落实、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4、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级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的立项、经费筹集、工程招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等。

  5、社会救助情况。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五保户的供养,筹资、筹劳的减免,国家投入的扶贫、移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等。

  6、计划生育情况。当年符合政府规定人员生育证发放情况,人口出生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

  7、工作安排情况。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村干部分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及其实施情况等。

  8、村干部管理情况。村干部报酬、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审计及奖惩情况等。

  同时,对于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要求公开的事项,也要进行公开;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

  (二)规范村务公开的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根据公开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多数群众的要求,常规性工作按季度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单项工作在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召开群众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四)规范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五)加强村务公开的监督。各村应设立由3人或5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其条件是: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财会知识和议事能力。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各村应设立村务公开意见(检举)箱,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开箱整理群众的意见和举报。

  (六)建立村务公开反馈制度。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作出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二、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七)推进村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方案、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八)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和程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选举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实施情况也要及时公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九)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强化村务民主管理监督。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完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在10日内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其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十一)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与村委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有责任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十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村级财务账目必须日清月结,不得遗失缺损。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村会计、出纳。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十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问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十四)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

  (十五)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要切实维护村干部的合法权益,注意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在推行村务公开工作中不认真、不得力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对拒不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或在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有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等行为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三、切实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十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抓好工作落实。要及时研究分析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纳入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要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

  (十七)充实领导力量,强化办事机构。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并要保证其开展工作的必要人员和经费。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履行好党管农村工作的职责,抓好党在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做好村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沟通和协调,与有关部门共同通过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努力推进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要抓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抓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要动员农村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积极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十八)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县、乡两级要制订培训计划,分批组织村组干部、农村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各地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注重宣传报道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典型,充分反映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扎扎实实地全面推开。

  (十九)优化工作环境,形成促进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制订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考核指标,严格依法行政,以增强农村自我发展的能力;规范村级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以取信基层和群众;及时兑现政策性补助资金,以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要切实转变职能,了解群众的要求,倾听群众的呼声,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标准。各地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制度,实行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二十)明确村党组织的领导责任。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村党组织要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农村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农民群众,齐心协力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200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