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驻吉企业(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和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含省控股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我省各行业的排头兵,在全省国有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搞好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章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中省属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省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将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按管理范围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等,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中省属企业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交通及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中省属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中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事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八)中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中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明确对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要求,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具体职责分工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机构和省国防科工办、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旅游、林业、邮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具体监管范围为:中省属企业中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中省属重点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具体监管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的中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切实加强对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及其体系建设情况等。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省国资委(含省控股公司)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制定并严格实行安全业绩一票否决制;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中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会同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统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做好中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省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中省属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中央驻吉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切实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进程;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积极为企业发展、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应将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纳入其中,省、市州人民政府要与承担中省属企业安全监管的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有关部门与中省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规律、新特点,经常深入企业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传递安全生产信息;掌握企业情况,帮助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长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