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五章 村务监督

  第六章 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安徽省村务公开暂行办法》(皖组字[2003]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六规范、一满意”,即公开的内容规范、程序规范、形式规范、时间规范、监管规范、公开栏建设规范,公开结果多数村民满意。

  第四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内部监督。有关党务公开由村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五条 村里的所有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公开的重点是财务管理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情况。村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情况。所有收支必须用农民群众看得明白的文字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2、工作安排情况。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村干部分工,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及落实情况。

  3、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级道路、水利建设等经费筹集、工程招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等。

  4、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集体企业经营、承包、租赁、转让及费用的收缴,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滩涂、水面、山场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入股,征用土地补偿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宅基地的规划和申报等。

  5、农民负担情况。生产性水费、电费、防汛抗旱、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6、计划生育情况。当年计划内生育对象和获准生育者名单,本期新婚、生育、节育情况以及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

  7、社会优抚情况。优抚对象和“五保户”的保障,筹资筹劳的减免,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力量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以及低保户、救济户的申报等。

  8、村干部管理情况。村干部报酬、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审计以及奖惩情况等。

  9、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的重要决策,党员大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双培双带”和干部联系群众情况等。

  10、补贴兑现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种子、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11、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12、情况反馈。村民询问的答复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委会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有条件的县(区)可要求村务2个月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重大村务事项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八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级财务公开内容须经乡镇农经站审核盖章后予以公开;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内容都要及时立卷,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一份村里留存,以备查证,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并保留10年以上。

  第九条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出缺,应及时推选补足。

  第十条 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信箱,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1、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村里在决策重大事项时,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且时间比较紧迫的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征求意见的方式,电话征求意见必须做好电话记录,真实反映被征求人的意愿;时间要求不太紧的事项可放在春节期间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量回村时进行村级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1、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3、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4、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5、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滩涂、水面、山场、企业、设备、设施等资产资源,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限期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村务监督

  第十九条 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县(区)农委和乡镇农经站组织进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

  2、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3、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5、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农委、财政、监察、司法、计生、卫生、团委等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并保证开展工作的必要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书记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第一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县(区)党委、政府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考核评比民主法制示范村、“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乡镇党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