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和四川省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2001年冬至2002年春依法选举产生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第五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即将届满,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将依法在今冬明春进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4]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村(居)民自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把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放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大局中去贯彻。依法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利于增强城乡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各地要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扩大基层民主、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依法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一是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是要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各阶段的实施方案。要结合当地实际,把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中“村改居”、“农转非”、“并村”等关系基层组织调整、村民身份转变的工作体现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体方案中,先期进行,配套实施,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各地要按照创建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社区居委会直选试点工作。三是要加强换届选举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各地要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监督。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村(居)民自治的原则,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办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换届选举进程和工作动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要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事件。各地要严密关注和有效防止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恐吓威胁、贿赂选民、伪造选票、扰乱会场等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从普法宣传、规范程序、完善制度入手,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村(居)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三、认真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阶段工作全市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2004年10月开始,至2005年2月底结束。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传培训阶段。各地要安排一段时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宣传车、宣传画、小册子等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让广大参选群众充分了解掌握换届选举各项规定,以便依法行使自己应有的民主权利。各级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抓好下一级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依法选举阶段。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换届选举关键环节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一是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各村(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让公道正派、群众信赖的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二是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选民登记真实、准确。三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居)民直接提名确定,采用面向社会招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将考试入围人员介绍给选民进行候选人提名。四是组织好选举日的发票、投票、计票工作,维护良好的投票秩序,保证真实可信的选举结果。五是对不称职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罢免、令其辞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或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手续完善和工作总结阶段。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要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容完成上届与本届的工作交接,并将情况向群众公布。对一次选举不成功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完成另选、补选。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对查实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事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各地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工作,积累经验,对存在的不足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

  (四)建章立制阶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指导。新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结合当前形势和当地实际,根据广大村(居)民群众的意愿,及时研究制订任期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务、居务公开;组织召开好第一次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

  四、其他事项(一)各区(市)县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区(市)县政府统一部署,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由民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列支。

  (二)在今年1月1日以后因村建制调整、社区规模调整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不再进行换届选举,由区(市)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备案,届期统一为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或第六届居民委员会。

  (三)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至今年1月1日以前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在此期间未经选举而履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能的临时机构,都应统一纳入本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其候选人可在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现任临时机构工作人员中提名。

  (四)具有选民资格的“农转非”人员应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户籍所在地没有居民委员会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协调,并征得本人和驻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可参加驻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五)各区(市)县要及时报送换届选举各阶段工作动态,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册书面报送成都市民政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