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征纳双方行为,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市国税系统和市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以及相关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含应缴未缴、汇总缴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或领取许可证的企业或其他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两个以上企业或其他纳税人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或其他纳税人,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2.因分离而新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纳税人,但原企业或其他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3.原有企业或其他纳税人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或其他纳税人仍继续存在并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果原有企业或其他纳税人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或其他纳税人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或其他纳税人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或其他纳税人的所得税应由负责收购企业或其他纳税人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4.企业或其他纳税人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或其他纳税人而存续的(被合并者注销登记)。

  5.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02年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及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漏登记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按原管理权限应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原管理权限应有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2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或其他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原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原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变更登记包括: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为此,下列情况应视为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企业或其他纳税人注册类型由国有、集体等注册类型经过改制变为其他注册类型的企业或其他纳税人。

  2.在原企业基础上采取自然人参股、集体参股或纯自然人买断以及出售给个人等形式设立的新企业。

  3.注销后又设立(开业)或设立(开业)后又注销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纳税人。

  五、原企业出设备、资金、人员,将原企业的优良资产剥离,兴办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应区别对待:

  1.原企业出设备、资金、人员,将其优良资产剥离,兴办下属独立核算企业,按分立企业对待,原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原企业吸收社会投资兴办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且由原企业控股的,原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六、2001年12月31日前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税和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既定的征管范围认真做好各自的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双方之间的工作联系以及与工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密切配合,及时交流,互通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协调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各级工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行政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设立(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严格登记手续,严格管理和审批合资企业的登记注册,配合税务机关创造良好的征收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