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委办[2004]15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分别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等11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由现行的185元/人月提高到195元/人月;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 11个区县?熓校犛上中械?145元/人月提到160元/人月;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等18个区县?熥灾蜗亍⑹校犛上中械?115/人月提高到140元/人月,原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3元/人月粮油补贴同时取消。

  二、提标资金来源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同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