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仁叡字第0932018842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1点

一、为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规定之申请案件,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旅行证申请书填写事项:

(一)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行证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照片彩色、黑白均可,应与所持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往来通行证或护照(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或护照)能辨识为同一人。

(三)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影本贴于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影本贴于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影本贴于申请书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门尚未满七年者,加贴港澳居民身分证影本于申请书背面。

(四)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代申请之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之旅行业(以下简称旅行业),依据其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影本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五)申请人签章栏,由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六)代申请之旅行业应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以该旅行业为代申请人及保证人。

三、团体名册填写事项:

(一)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以下简称团体名册)格式如附件二。

(二)由旅行业以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书送请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全联会)依受核发之数额核章后送件,并影送所属台北市、高雄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及台湾省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第一份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盖收件章后发还,第二份并申请书由境管局收件。

(三)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四)团号:

1.共九码,前三码为民国年度,由境管局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四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含金门、马祖)。

2.第五至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全联会依序编码。

3.举例:民国九十一年台北市旅行公会第一团,申请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一○○○○一;境管局许可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九一一○○○○一。

4.境管局发现团号编号重复,由承办组通知全联会补正。

(五)全联会依申请日期所分配之数额予以核章。

(六)行程填全联会编排之行程代码。

(七)旅游计画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八)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大陆地区核发之领队执照影本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九)领证地点:

1.整团经香港来台者,旅行证正本送香港中华旅行社转发。

2.整团经澳门来台者,旅行证正本送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转发。

3.自国外、香港或澳门来台之团体,旅行证正本交由代送件之全联会转交负责接待之旅行业转发。

(十)代申请旅行社戳记应经交通部观光局或全联会核备。

(十一)每团人数下限为十五人,上限为四十人。不足十五人之团体,不得送件,超过四十人之团体,请分成二团。自国外来台之团体,每团人数为七人以上。

四、行程代码编排原则:

(一)由各旅行业将其所排行程送所属全联会编号。

(二)共五码,第一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后四码由全联会依序编流水号。

(三)全联会编号后,应将行程表送境管局三份。

(四)各旅行业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其团体名册行程栏填代码编号,免另检附行程表。

行程尚未取得编号者,行程栏填来台观光行程名称,每团均需检附行程表。

五、旅行业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备下列文件:

(一)团体名册二份。

(二)旅行证申请书每一位旅客一份。

(三)附有效大陆居民身分证影本或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影本;自国外来台或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附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影本。自香港、澳门来台者,附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返回香港、澳门证明影本及身分证明影本。

(四)与大陆地区旅行社签订之合作契约影本。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免附。

(五)附缴证明文件:

1.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在职证明(附公司地址、电话)、薪资所得证明及任职公司执照或员工证件影本。

(1)任现职六个月以上者:附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证明。

(2)任现职未满六个月者:附现职在职证明及在前一单位任职六个月以上之任职证明,其新旧职务调任期间应三个月以内。

(3)出具时间:在职证明及任职证明应自申请书填写之日回溯三个月内出具。

2.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有效学生证影本或各级学校出具之在学证明。

3.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

(1)附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存单。

(2)存款证明附正本,一个月内开立。

(3)存折或存单附影本,最后一笔明细应于一个月内。

(4)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

(5)存款未满三个月者,加附最近三个月内出具曾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或任职证明。

4.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影本或国外在学证明正本,及再入国签证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5.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6.以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影本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7.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已在香港、澳门居住七年以上,无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有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影本或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8.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加附大陆地区核发之领队执照影本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之。

(六)证件费:每一人新台币四百元,得以现金或支票缴纳。

六、自国外来台之团体,申请方式如下:

(一)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应附第五点第五款第1、2、3目之证明文件。

(二)赴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随行旅居之配偶或直系血亲,应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先送现住地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驻外馆处于申请书上注记后发还,由申请人寄台湾地区旅行业于审查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组团代申请。

(三)国外旅行社代送审查之案件,申请书加附影本一份。

(四)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须缴验正本及影本,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但国外在学证明正本应连同申请书寄国内旅行社送件。

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案件,全联会依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集中向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送件。

八、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案件,境管局受理人员办理事项如下:

(一)依团体名册点收申请书,申请日期非当日或不足十五人之团体,不予受理。自国外来台之团体,不足十人者,亦同。

(二)收缴证件费,每一人新台币四百元,发给收据,其以支票缴纳者,不找现金。

(三)团体名册二份均盖收件章,第一份交还送件员,第二份并申请书流程处理。

(四)于旅行证申请书编收件号,整团分同一承办人承办。

(五)发现收件量与核配数额不符时,应报告单位主管处理。

(六)检查团体名册第一位之申请书内有无附大陆地区核发之领队执照影本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逾期或未附者,请送件员补正。

九、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案件,境管局审查人员办理事项如下:

(一)核对团体名册有无全联会核章、所载姓名与申请书中文姓名正体字栏是否相符。

(二)核对照片与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或护照之影本是否相符。

(三)审查申请资格与所附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四)申请人有无签名、代办旅行社有无盖章。

(五)随行案件于申请书「入出境管理局审查意见栏」加注被随行者姓名。

(六)审查合格案件,于申请书「入出境管理局审查意见」栏盖「许可」章。但下列案件及审查不合格案件盖「二级审查」章:

1.申请书现职栏填具中共党政军人员身分者。

2.申报事项栏有申报者。

3.自国外来台之团体。

(七)审查后之申请书及团体名册,送境管局资处中心登录。各服务处受理之案件,立即登录,并配合邮局寄送时间,将申请书整批快捷邮寄境管局资处中心处理。

十、自国外来台之团体,审查规定如下:

(一)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应附第五点第五款第1、2、3目之证明文件。

(二)赴国外、香港、澳门留学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应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先送现住地驻外馆处审查。经审查后驻外馆处于申请书上注记后发还,由申请人寄台湾地区旅行业于审查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组团代申请。

十一、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案件,境管局计算机印证及程序设计事项如下:

(一)每一申请书均发一张旅行证。入境效期,自大陆地区来台之团体为自发证日起一个月;自国外来台之团体为自发证日起二个月。

停留效期均自入境之次日起十日止。

(二)入境联附记栏载「应随(团号)团入境,不得单独持凭入境。未随团入境,本证即作废。」领队之事由栏载「大陆领队带团」,其它团员事由栏载「观光」。随行者加注「应随○○○(被随行者姓名)入境」。

(三)以团为单位,团号加年度三码,打印大陆地区人民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在香港或澳门领证者印二份;由旅行社转发者印一份,连同申请书、旅行证送发证室。团体名册加注「领队应于团体抵达机场时,负责集合所有团员,再行查验入境或出境通关」。

十二、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案件,境管局发证作业事项如下:

(一)大陆地区人民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处理如下:

1.于主管机关戳记栏盖境管局钢印。

2.在香港机场办事处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领证者,第一份交原送件之全联会转发代办旅行业,凭以带团至其选定地点领取旅行证正本。第二份,连同旅行证正本寄旅行业所选定领证地点。

3.由旅行社转发者,团体名册一份及旅行证正本,交由代送件全联会转交负责接待之旅行社转发申请人。

(二)申请团体名册及申请书缩影存盘。

十三、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二十五条有关数额之使用,依下列方式通报:

(一)交通部观光局依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核发、酌给或统筹分配予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之数额,应通知境管局。

(二)全联会应将所属会员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之旅行业名称、电话、注册号码及负责人资料送境管局。

(三)全联会当日申请量未达分配数额者,每日下午一时前通报其它省市级旅行公会及就近之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台中、高雄服务处。

(四)前一日未用完之余额,当日不得使用,亦不得预支次一日数额。

但末团人数超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当日数额者,同意编号送件。

(五)到期尚未出境之名单,由境管局通知全联会、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及交通部观光局,并自通知之次日起依逾期停留尚未出境人数之十倍,扣减该省市级旅行公会所分配之数额,于该申请人出境之次日恢复。该申请人一直未出境者,扣减配额时间最长为一年。

(六)扣减之数额,由境管局平均分配予无逾期停留尚未出境情形之其他省市级旅行公会并副知全联会。但省市级旅行公会均有逾期停留之情事者,扣减之数额通知交通部观光局统筹分配。

十四、香港或澳门转发旅行证单位办理事项如下:

(一)核对当事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台湾地区旅行证之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二)收缴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基本资料页(含姓名、效期、照片页)影本。

(三)清点人数,实际来台人数在十人以上之团体,始发给旅行证正本。不足十人之团体,整团不发证。

(四)未随团报到之人员,于旅行业所持之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备注栏载明「未随团」。其旅行证不核发。

(五)随旅行证寄送之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依名册顺序将收缴之大陆地区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影本及未发出之旅行证,于次日寄境管局缩影存盘。

十五、境管局计算机系统应将未随团入境之旅行证,于次日注销,并注记「未随团入境作废」于该申请案状况栏内。

十六、团体来台人数不足十人者,整团禁止入境。自国外来台之团体不足五人者,亦同。但团体抵达入境机场、港口人数在最低限额以上,因团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禁止入境,致团体不足最低限额者,其它团员同意入境。

十七、入境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因受禁止出境处分、疾病住院、突发或其它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代申请或负责接待之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各服务处或金门、马祖服务站申请延期,由受理单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一)延期申请书。

(二)旅行证出境联。

(三)流动人口联单。

(四)相关证明文件。

(五)证件费二百元。

十八、入境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因故不再继续原定之行程者,得凭所持旅行证出境联,提前出境。

十九、团员有提前出境或延期停留者,台湾地区负责接待之旅行社导游应于带团出境时,将许可团体名册送境管局机场服务站查核,由服务站人员于备注栏注明并盖章。

二十、除提前出境及经许可延期停留者外,其它团员应整团出境。许可团体名册及旅行证出境联于出境查验时收缴。团体名册由查验人员注明实际出境人数及签章,汇送境管局。团员有滞留未随团出境者,许可团体名册由查验人员于备注栏注明后,传真内政部警政署勤务指挥中心。

二十一、境管局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受理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业务,应制作处分书,载明停止受理之起讫年月日,通知该旅行业,并副知交通部观光局、全联会及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