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物业公司:

现将喀市计价[2004]147号文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喀什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最高水平为0.38元/平方米,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喀什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所含内容是: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卫生保洁冰雪清除,公共绿地的养护,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物业装饰装修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以及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我市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双方协调确定酬金的比例。

三、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地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经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定期公告.这次公布的基准价未实行浮动幅度,该价格为试行价格,一年后重新核定。

四、该服务基准价应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价质相符的物业服务管理,以前批准的各物业小区的收费标准,一律作废,按照本文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望各物业公司接到此通知后,严格遵照执行,作好宣传。

喀什市发展计划局

二00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