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委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经委 2004年9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资源节约活动的深入开展,形成各部门联合协调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

  组 长:杨道喜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何国林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冯祖华 自治区经委主任

  邱祖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万富 自治区经委副主任

  曹国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蔡德所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成 员:车芳仁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黎明智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张忠国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姚鸿业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韦祖汉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刘经纶 自治区商务厅助理巡视员

  管跃庆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程志宏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苏新生 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江建伟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何 东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丁明强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陈其娴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朱树华 自治区外事办纪检组长

  陈伟雄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

  全桂寿 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万富同志兼任,成员由各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全区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及相关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实施国家、全区资源节约活动的计划、经费和联合行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资源节约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通报各部门和各市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中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部门、地方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资源节约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等。出席会议人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指示精神;研究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提出会议议题单位: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建设厅等)

  (二)研究推动资源节约科技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资源节约重大技术示范的有关问题。(提出会议议题单位: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科技厅、建设厅、农业厅等)

  (三)研究制订资源节约相关政策措施,解决资源合理和优化配置的有关问题。(提出会议议题单位: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科技厅、建设厅、国税局、环保局等)

  (四)研究组织全区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有关事宜,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出会议议题单位: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建设厅、商务厅、国资委、质监局、旅游局、外事办等)

  (五)交流、通报宣传资源节约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提出会议议题单位:自治区经委、教育厅、广电局、法制办等)

  对有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以联席会议名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任务是通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交流信息,总结经验,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要严格行政执法,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违反国家资源节约政策、法规和标准现象的发生。

  (二)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科技厅、建设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推动资源节约科技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资源节约重大技术示范,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设备和器具。

  (三)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研究制订资源节约激励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

  (四)对拒不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涉及对环境产生污染及不良影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建设厅、商务厅、国资委、质监局、旅游局、外事办负责依法开展有关资源节约工作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六)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法制办、广电局、总工会以及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宣传资源节约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节约资源、建立节约型社会重要意义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将资源节约活动内容纳入现有的教育体系,制订培训规划,编写培训教材。共青团广西区委会负责在青少年中开展资源节约宣传和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