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通过考试的方式确定;管理能力考核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结果和其安全生产业绩作出。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审批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申请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代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人的申报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自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于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明书(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书;

  (六)业绩证明材料;

  (七)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第(二)至(七)项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职务和所在企业单位的,应在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变换工作岗位的,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1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人员所在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四)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二)种情况,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熟练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1.1.2熟练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掌握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的一般要求,以及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考核周期内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

  1.2.9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2.1.2熟练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掌握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的一般要求;

  2.1.6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7考核周期内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

  2.2.8考核周期内,所管理的项目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

  3.1.2掌握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掌握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熟练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

  3.1.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6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或项目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

  3.2.7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或项目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