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应主动做好报送工作。

  2004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工作自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开始至七月底结束。

  附: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

  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

  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

  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情况统计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按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也可以审查。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按照省政府第九十五号令《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级别管辖的原则进行。

  对无隶属关系或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的审查,以其工商注册为依据,由注册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审查办法。定期审查为每年11月至次年4月进行。不定期审查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进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填报《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原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退回;其复印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审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一)劳动保障管理比较规范,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在《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作审查记载;

  (二)用工情况变化较大,或涉嫌违法违规的,按规定进行劳动监察询问,或上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立案处理。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除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外,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审查工作与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工作相结合,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资料库,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强化常年监控。未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用人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

  第十一条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工作中,应统一使用《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计算机程序》及时将数据与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并做好总结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审查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依法及时做好审查工作。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等。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1、《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

  2、《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