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处(94)北市地一字第09430348100号函修正发布第四点条文之附件二、附件三

四、土地登记之地籍资料计算机处理业务,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登记资料之异动,须经收件并确实依土地登记复丈地价地用计算机作业系统规范办理。

(二)登记原因须依「登记原因标准用语」,每一登记原因应赋予一收件号,若有径为变更登记事项,应代填「土地建筑改良物径为变更登记申请书」(格式一)另行收件办理。

(三)审核人员应先行利用查询系统,就申请案件相关内容核对各项地籍资料。

(四)审核登记内容,须配合填注新建号、主登记次序、权利人标的主登记次序、他项权利档号、权利人连前或残余持分等资料时,应确实依土地登记复丈地价地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规范规定,填注于申请书适当字段或契约书内,以利登记。

(五)查询登记资料时,如发现原登记错误或遗漏者,应依规定程序办理更正登记,若属建档错误或遗漏者,应填具「土地建物径为更正登记案件签办单」(格式二)办理。

(六)审查、登记、校对及打印人员,应分别赋予权限及设定密码,并确实依土地登记复丈地价地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规范规定,填写「联机作业使用者申请表」。

(七)登记及校对工作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应确实依系统规范之异动作业原则办理。

(八)同一申请案件,须以内部收件办理者,应由审查人员填具「土地建物登记案件内部收件签办单」(格式三),并透过收件程序办理异动。

(九)打印人员于打印权利书状、登记誊本等输出文件时,应确实依「土地登记复丈地价地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规范」规定办理。

已打印装订之土地建物异动清册及地籍异动索引表应指定专人保管,暂缓办理销毁,惟若空间不足欲销毁时,应确实依「土地登记复丈地价地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规范」规定,以微缩储存或以扫描方式储存于只读光盘片。

(十)登记案件遇有罕见字时,应填具「新字补注处理表」,并加盖登记及校对人员章,送交专责人员查验所载新字内码,如罕见字档并无该新字内码资料时,则免备文径送本处,俟完成造字程序后,再以电子邮件回复地政事务所。

(十一)地籍数据库应每周办理资料逻辑检误,并打印检误结果清册表报,如有错误时,应即查明后办理更正登记。

(十二)查计算机主机同步备援作业如有异常情形时,应即查明原因处理后,将异动档重新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