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法字第0940001320号令修正发布第七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生效(原名称:公平交易法对流通事业之规范说明)

七、其它不公平竞争行为之规范针对流通事业收取附加费用之行为、仿冒、不实广告、比较广告、商业毁谤及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等其它不公平竞争行为,公平交易委员会已研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流通事业收取附加费用案件之处理原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案件之处理原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案件之处理原则」、「比较广告违反公平交易法一览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案件之处理原则」等处理原则,流通事业应注意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