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被保险人遭遇伤病,符合劳工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规定,于死亡后始由受益人提出申请伤病给付,或于被保险人申请伤病给付后死亡者,得由同条例第65条规定之当序受益人承领,其受益人如属孙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不受「专受其扶养」之限制。另本会92年1月28日劳保2字第0920005414号函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