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司法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和《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2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总体要求

  从本省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合作;加强领导与监督,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切实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用3年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全省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

  二、各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发改委负责审核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计划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全省司法所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的司法所建设项目;审定司法所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检查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检查监督司法所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工作。

  省司法厅配合省发改委编制规划和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各项制度;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图纸;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通报司法所建设情况。

  (二)市州发改委(计委)负责编制上报本市州年度司法所建设项目规划;审核县(市、区)计划局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州司法局检查督促司法所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工作;检查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

  市州司法局会同本级发改委(计委)上报本级司法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和监督县(市、区)司法局招投标工作;负责审核司法所的选址、建设面积、建设方式、招投标、土地征用和呈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竣工验收;报送项目建设季报、年报;总结本级年度建设工作。

  (三)县(市、区)计划部门负责编报司法所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司法所建设的立项审批,会同县(市、区)司法局完成司法所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与计划部门共同上报本级司法所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年度建设项目;作为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招投标;负责司法所建设项目的初审;落实项目申报和建设条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报送项目建设月报。

  三、司法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司法所建设分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分期分批具体实施。在制定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按照优先解决有编制、有机构、有工作人员、工作成效显著的司法所无房问题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编报。

  (二)申报条件:拟列入年度计划的司法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已列入规划并已审批立项;二是建设用地由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并已经下发正式批文;三是当地政府承诺减免建设性收费的各种文件齐全。

  (三)申报时间与程序:年度拟列入司法所建设计划要逐级上报,报送省里时间为本年度第四季度。司法所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局审批立项后上报市州发改委(计委)和司法局。市州司法局和市州发改委(计委)共同审核、汇总、上报本年度项目计划。由于我省部分地区正在进行撤乡并镇改革,原2005年度计划需要重新调整申报,并于2005年4月15日前上报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

  四、司法所建设面积和标准

  按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人员编制3人(含3人)以下的司法所建设面积最低为100平方米,3人(不含3人)以上的司法所建设面积最低为120平方米,土建投资国家按高寒地区补助715元/平方米,我省2004年第一批建设206个。虽然国家不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但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应适当予以配套。为了统一标准和节省投资,省发改委协调省司法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统一设计4套建设图纸供各地选择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要尽量靠近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共用附属设施,减少管理运行成本。

  五、司法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由市州发改委(计委)协调各县(市、区)司法局、计划部门具体实施,并加强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为司法所建设项目的法人。竞标单位必须具备建筑单位资质,中标后不得再行转标。

  六、司法所建设项目中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要按照《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吉纪发[2002]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按计划推进。

  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人负责。司法所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由市州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和需要集中支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滞留、截留、克扣、拖欠。违反规定的将受到严肃的法纪、政纪责任追究。

  七、司法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司法所建设项目分两次验收。初次验收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计划局组织质检、审计、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分别严格按照有关房屋建设标准组织专项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书,再由市州司法局组织各相关部门正式验收,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签署验收报告,报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步骤

  我省司法所建设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司法所建设准备阶段:3月1日—4月15日。本意见下发后,司法所建设工作开始启动。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进行施工的前期准备,深入进行调查论证,做好规划、立项、图纸选择、选址、土地征用、招投标和呈报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州司法局将司法所建设的准备情况报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二阶段为司法所建设实施阶段:4月15日—8月15日。各地要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抢抓施工的黄金季节,加快工期,做到建筑面积、工程质量、结构功能和施工工期四达标,保证按时全部交付使用。

  第三阶段为司法所建设验收阶段:8月15日—9月15日。工程竣工后,经过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移交。

  九、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抓好司法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

  (一)成立领导机构。各地要高度重视司法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省里成立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主要负责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工作。(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州、县(市、区)也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

  (二)实行责任监督追究。各级司法局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司法所建设纳入日程亲自抓,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具体抓。省司法厅要与各市州司法局签订责任状。市州司法局与县(市、区)司法局签订责任状。省司法厅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每位党委成员负责联系1—2个地区,具体负责掌握司法所建设的进程,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精心组织实施。在建设中,一定要把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能贪大求全,更不能互相攀比。要切实抓好“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当年工程完成后,各市州司法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吉林省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