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内政部台内童字第094009865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为激励从事儿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之资深、绩优专业人员及寄养家庭工作士气,提升服务品质,增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主办单位为内政部儿童局,协办单位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内政部所属儿童之家、少年之家、云林教养院、老人之家(少教所)及台湾省政府立案之儿童及少年安置及教养机构。

三、奖励对象:

(一)符合相关专业人员资格,并实际担任儿童及少年安置及教养机构专业人员,包括保母人员、助理保育人员、保育人员、助理生活辅导人员、生活辅导人员、心理辅导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及其直属部门主管。

(二)实际从事儿童及少年家庭寄养服务工作之寄养家庭父母。

四、遴选标准:

(一)资深部分:

1.专业人员:从事儿童及少年安置及教养机构专业工作届满二十年,且无惩戒纪录、未曾犯罪判决确定或刑事侦查程序中,且最近

五年未以同一事由获内政部表扬者。

2.寄养家庭:寄养家庭父母从事儿童及少年家庭寄养服务工作届满十年,且无惩戒纪录、未曾犯罪判决确定或刑事侦查程序中,且最近五年未以同一事由获内政部表扬者。

(二)绩优部分:

1.专业人员、寄养家庭父母具有下列条件:

(1)对儿童及少年照顾与辅导有明显成效、具体事迹者。

(2)研提具体创新意见或做法,确有助于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推动改进者。

2.第一目专业人员并应从事儿童及少年安置及教养机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且无惩戒纪录、未曾犯罪判决确定或刑事侦查程序中,且最近三年未以同一事由获内政部表扬。

3.第一目寄养家庭父母并应从事儿童及少年家庭寄养服务工作三年以上,且无惩戒纪录、未曾犯罪判决确定或刑事侦查程序中,且最近三年未以同一事由获内政部表扬。

4.第一目专业人员、寄养家庭父母有特殊具体优良事迹,足为从事儿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员表率者,得不受第二目、第三目年资之限制。

五、推荐及评审方式:

(一)推荐方式: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及相关单位依下列方式推荐(推荐表及参考指针如附件):

1.专业人员: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内政部所属儿童之家、少年之家、云林教教养院、老人之家(少教所)及台湾省政府立案之儿童及少年安置及教养机构将推荐表送内政部儿童局办理。

2.寄养家庭: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将推荐表送内政部儿童局办理。

(二)评审方式:由内政部儿童局邀请专家学者五人至七人组成评审小组评选。

六、推荐名额:

(一)资深部分:不限名额。

(二)绩优部分:

1.专业人员:每一机构收容儿童及少年人数在五十人以下者,得推荐一名,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得推荐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者,得推荐三名。

2.寄养家庭:每一直辖市、县(市)辖内寄养家庭在五十个以下者,得推荐一个家庭,五十一个至一百个者,得推荐二个家庭,一百零一个以上者,得推荐三个家庭。

七、奖励方式:

(一)公开表扬:

1.颁发资深荣誉纪念奖奖座乙座。

2.颁发绩优荣誉纪念奖奖座乙座。

(二)颁发奖品或参加观摩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