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强制执行的申请和审理

  第三章 送达

  第四章 执行

  第五章 附则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辖区内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及房屋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一方当事人)在区房地局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作出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遵循以预防矛盾激化和化解矛盾为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等参与行政强制执行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密切配合、协同工作,保障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强制执行的申请和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裁决中的被拆迁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决搬迁决定的,区房地局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 区政府授权区法制办审核区房地局强制执行申请。

  第七条 区房地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对被拆迁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书及其相关资料副本;

  (二)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届满后被拆迁人表示拒绝搬迁的谈话笔录;

  (三)拆迁人出具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拆迁人的协商方案。

  区房地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前款规定的,区法制办应予立案,否则应限期补正或予以退回。

  第八条 区法制办应当对区房地局提交的裁决书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区房地局提交的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提出审查拟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对其强制执行的申请不予执行: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裁决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九条 区法制办立案后,应及时找拆迁当事人谈话,认真进行调查,听取被拆迁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决的理由,谈话时,必须有2名经办人员在场,并出示证件,做好谈话笔录。

  被拆迁一方当事人两次拒绝接受谈话的,可视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

  第十条 审理中,区法制办可组织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拆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并完成搬迁的,区房地局确认后,应及时向区法制办提出终止强制执行书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

  被拆迁人一方当事人既不履行裁决也不能与拆迁人协商一致并完成搬迁的,区法制办完成审核后,会同区房地局召集区建委、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办、被拆迁人所在地街道、镇及居委会,就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和实施强制执行进行分析论证。认为确需进行强制执行的,报请区政府决定,由区政府办公室以抄告单的形式书面责成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第三章 送达

  第十一条 区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区法制办应当在强制执行15日前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同时将强制执行通知书抄送拆迁人、被执行人所属工作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三条 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前款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十四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强制执行通知书的,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执行通知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受送达人不在送达现场的,也可实行公告送达。实行公告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将强制执行通知书,张贴于受送达人家门口,并将张贴情况记入笔录,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执行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未按强制执行通知书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区房地局分管领导(必要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区建委、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办、被执行人住房所在地街道、镇等相关单位召开强制执行会议,进一步分析被执行人动态,部署具体执行事项,并确定强制执行工作预案,预案应当包括强制执行具体方案和善后化解工作措施。工作预案经区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成立强制执行指挥部,统一组织和协调强制执行工作。总指挥由区房地局分管领导担任,区公安分局、区建委、区城管大队和街道、镇领导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本部门的相关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必须现场履行职责,如有缺位,强制执行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时,各部门应当依法行政、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部门在执行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房地部门:宣告实施强制执行,负责搬运指挥、搬场押运和应急事务。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持强制执行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挠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区建委:指导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做好强制执行有关准备工作及制定善后化解工作方案。

  (四)区城管大队:做好执行现场的警戒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

  (五)各街道、镇:掌握被执行人家庭人员的动态,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说疏导,组织人员与城管大队共同做好执行现场的警戒工作。

  (六)区法制办:监督执行现场,确保依法行政。

  (七)区信访办:了解强制执行全过程,摸清被执行人相关情况,为被执行人的可能信访作准备。

  (八)拆迁人: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就被拆除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各部门参与执行人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应当佩戴统一的强制执行工作证,并服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调度。

  第十九条 执行时,被执行人拒不开门或被强制执行的房屋无人并紧锁房门的,执行人员应在公证机关和当地基层组织的见证下,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强制执行房屋内的物品,应由1名街道、镇领导带队,区法制办、区房地局和街道、镇等相关部门派员,负责运送至被执行人的安置房。被执行人物品搬入安置房后,区房地局承办人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笔录在案,由区法制办和街道、镇等相关部门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执行即告完毕。被执行人拒收安置房钥匙的,由街道、镇暂时代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强制执行结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注意被执行人的动向,本着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的精神,共同做好善后工作。被执行人上访的,由街道、镇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按照预案做好化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强制执行中,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影响强制执行工作,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由区监委根据《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