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政二字第094006337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目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革新政治风气,砥砺员工节操,恪遵「依法行政」之原则,爰参据「公务员服务法」、「采购人员伦理准则」暨行政院颁「端正政风行动方案」等相关法令之精神,订定本须知,俾利于处理请托关说、赠受财物及饮宴应酬事项时,能有一合理明确、透明公开之处理标准。

二、本须知所称之员工,系指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

三、请托关说事件之界定与处置方式:

(一)本须知所称请托或关说,系指当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以书面、口头或其它方式,提出有利于本人、第三人或不利于第三人之要求,而其内容涉及本机关或所属机关业务具体事项之决定或执行,且因该事项之决定或执行致有违法或不当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者。

(二)员工遇有请托或关说,应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单位,请托或关说非以书面为之者,应作成书面纪录,载明请托或关说者之姓名、身分、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

(三)员工遇有请托或关说,无法判断是否违法或有不当影响时,得依前

二点规定办理。

(四)请托或关说无违法或不当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者,依「台北县政府处理上级机关交付列管及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处理。

四、赠受财物事件之界定与处置方式:

(一)本须知所称之赠受财物,系指员工与他人间,以无偿或不相当之对价,收受财物或其它具有经济价值之权利或利益。其要求或期约者亦同。

(二)员工不得要求、期约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之财物或其他利益;对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馈赠,应予「拒绝」或「退还」,并应签报其长官及知会政风单位;无法退还时,除签报长官外,并应于受赠之日起3日内,将馈赠之财物送交政风单位处理。

(三)员工就其亲属以外之他人,虽无职务上利害关系,亦不得期约或要求财物或其它具有经济价值之权利或利益,其受馈赠之价值超过正常社交礼俗之标准者,应于受赠之日起3日内,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单位。

(四)员工由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之亲属出名接受馈赠及藉由其他第三人名义接受馈赠而转达予其本人者,视同员工本人接受馈赠。

(五)员工相互间有隶属关系者,除婚丧喜庆等正常社交礼俗性质及长官对属员之奖励、救助者外,不得赠受财物;相互间无隶属关系者,准用前述(四)之规定。

(六)前述所称「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系指个人、法人、团体或其他单位与本机关或所属机关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有承揽、买卖或其它契约关系,或正进行订立此项契约,而此项契约之成立或履行,与该员工之职务有关连者。

2.受本机关或所属机关补助费用,而此项补助之决定或执行,与该员工之职务有关连者。

3.其它因本机关或所属机关业务之执行或不执行,将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响,而此项业务之执行与该员工之职务有关连者。

(七)前述所称「其它利益」,指具有经济价值之权利或享受优待、安排工作机会、便利贷款等利益。

五、饮宴应酬事件之界定与处置方式:

(一)本须知所称饮宴应酬之规定,系指员工参加与其职务上有利害关系或与其身分、职务显不相宜之饮宴或其它应酬活动,或出入不正当场所致影响机关廉洁形象。

(二)员工对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所邀请之饮宴或其它应酬活动,应予拒绝。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单位者,不在此限。

1.因本于公务或国际礼仪确有必要参加且在公开及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为之者。

2.厂商因公务目的于正当场所开会、举办活动,邀请机关派员参加者。

3.因民俗节庆公开举办活动,且邀请一般人参加之餐会。

(三)员工间因结婚、生育、就职、升迁异动、退休、离职,所为之饮宴应酬,其市价不得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四)员工对于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所邀请与其身分、职务显不相宜之饮宴应酬活动,不得参加。

(五)员工于视察、调查或执行监督工作之出差、会议时,除茶点及执行公务确有必要之简便食、宿、交通以外,不得接受相关机关饮宴或其它应酬活动之招待。

六、本须知所称正常社交礼俗标准,其规定如下:

(一)在赠受财物事件方面,系指市价未超过新台币3000元。

(二)在饮宴应酬事件方面,系指个人未超过市价新台币1500元之饮宴费用。

七、办理采购业务之员工于符合社会礼仪或习俗之范围内,依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第8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规定得接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厂商之价值在新台币500元以下之广告物、促销品、纪念品、礼物、折扣、服务及饮食招待或公开举行且邀请一般人参加之餐会,但以「非主动求取,且系偶发之情形」为限。

八、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员工遇有上述请托关说、赠受财物及饮宴应酬事件发生,依本须知需知会政风单位者,应详填「请托关说、赠受财物及饮宴应酬事件记录表」(格式如附表)先报请长官核阅后,并知会政风单位,未设政风单位者,所为之知会应向人事单位为之,俾强化自身权益之保障与敬业服务之维护。

九、员工有违反本须知者,依相关法令规定追究责任。

十、本须知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