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07911号令修正发布第7、11~17、23、24、26、29、32、33、35条条文

第7条 参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考选法令及一般法案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本部法规之汇整及管制事项。

三、关于本部法令解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考选事例、考选词汇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考选政策制度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部长交办事项。

部长得指定参事一人为首席参事,并得就法定员额中调派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务。

第11条 特种考试司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关于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核委员会之组织、议事、检核法令之拟议、解释、检核案之初审及检核笔试及口试等事页。

二、第二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警察、税务、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警察、税务、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警察、税务、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族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族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族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2条 专技考试司设五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普通考试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记帐士考试暨特种考试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典试委员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普通考试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记帐士考试暨特种考试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会计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记帐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考试、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地政士考试暨特种考试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消防设备人员、不动产估价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考试、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地政士考试暨特种考试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消防设备人员、不动产估价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渔船船员、地政士、船舶电信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消防设备人员、不动产经纪人、地政士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消防设备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事项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引水人考试录取人员学习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暨特种考试中医师、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暨特种考试中医师、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关于中医师检定考试事项。

(六)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3条 总务司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事项。

(二)关于文件之缮校及印制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办公房舍之营建及保养维护事项。

(二)关于财产、物品之购置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车辆之保养及调派事项。

(四)关于零用金、交通费之保管、发放事项。

(五)关于技工、工友之训练、管理及劳工保险事项。

(六)各种考试之行政支持事项。

(七)其它有关之庶务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现金、票据及有价证件之保管、转发事项。

(三)关于出纳帐目之登记、结算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档案之点收、立案、编目、立卷及目录汇送事项。

(二)关于档案之检调、应用、保管、修护、销毁及移转事项。

(三)关于档案之电子储存事项。

(四)其它有关档案管理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4条 题库管理处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之使用管理及电子化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考试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使用管理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题库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研提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题库试题之使用管理及电子化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使用管理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题库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事项。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六)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研提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5条 信息管理处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考试试务信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关于考试试务信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关于考试试务信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咨询等事项。

(四)关于考试试务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考试试务信息系统数据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计算机机房之设备管理及操作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考选行政信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关于考选行政信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关于考选行政信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咨询等事项。

(四)关于考选行政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推动电子化政府资源整合服务作业等事项。

(六)关于信息安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七)关于信息作业有关人员之训练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6条 秘书室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年度施政计画、重点工作项目、工作报告及考试期日计画之研编、汇整事项。

(二)关于施政计画、考试院院会决议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文书稽催事项。

(三)关于新闻发布、连系及舆情资料之搜整分析事项。

(四)关于各种重要考试试务处会议议事事项。

(五)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及综合性、项目性会议之议事事项。

(六)关于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选文献之编印、出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卷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民意机关连系、外宾接待、公共关系事项。

(四)关于考试院院会报告案件之汇整事项。

(五)关于考选行政资料及部史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应考人答询服务事项。

(二)关于全球信息网意见看板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三)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及服务事项。

(四)其它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7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职务归系及员额管理事项。

二、关于任免迁调、铨审动态及请任事项。

三、关于平时考核、考绩及奖惩事项。

四、关于训练、进修及讲习事项。

五、关于退休、资遣、抚恤及照护事项。

六、关于待遇、福利及保险事项。

七、关于差勤管理事项。

八、关于集会、文康及社团等活动事项。

九、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十、关于人事数据管理及运用事项。

十一、关于试务人事之相关事项。

十二、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23条 本部设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政策、法规、制度之咨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或常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及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暨学者专家派(聘)兼之,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第24条 本部设法规委员会,办理有关考选法制事务,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26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

前项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9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违误、稽延或逾越权限,应负法律上责任。

二、例行文件之处理如有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四、引用数字、年、月、日、文号等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如与会办单位有关系者,会办主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六、文件缮校之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

七、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八、其它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32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处长、研究委员及室主任参加,并得通知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33条 本部工作检讨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处长、研究委员、室主任、副司长、副处长、专门委员、简任秘书、简任编纂及科长参加。

第35条 本部文书管理依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及本部文书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