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家畜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百色市家畜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对我市家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整治私屠滥宰行为,杜绝私宰肉、注水肉、病猪病牛肉等非法肉类食品进入市场以及厂矿、学校、医院、饭店、酒楼、餐饮业等使用肉类食品单位和个体,保证上市肉类食品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屠宰行业和肉类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遏止财源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类食品安全的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我市肉类食品放心工程,推动创建“食品安全”活动的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百色市家畜定点屠宰和肉类食品市场整治工作。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广西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66号)精神,要求依法设立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加工屠宰的家畜产品,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畜禽产品合格证上市销售,进点屠宰率达95%以上,城区全部实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打击源头窝点,规范家畜定点屠宰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家畜屠宰行业和肉品交易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逐步建立我市规范有序的肉类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创造家畜屠宰行业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屠宰企业自觉提高屠宰加工、肉类食品检验技术、企业管理水平和肉类食品安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摸底调查 (2005年1月16日至20日)。

  第二阶段:集中力量,清理整顿(2005年1月21日至 31日)。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加强家畜定点屠宰源头管理,保证肉类食品安全。从源头上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力度,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私宰窝点,严厉查处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行为,建立肉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县城范围内牲畜进点率要达到100%,设点乡(镇)进点率要达到95%以上。

  (二)加强对肉类食品检验检疫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检验制度,确保肉类食品安全。县城范围内肉类食品检验率要达到100%;设点的乡(镇)检验率要达到90%以上。

  (三)规范肉类食品加工企业生产、流通行为,建立单位和个人采购肉类食品管理制度,堵截私宰肉、病害肉的流通渠道,签订肉类食品加工、流通安全责任状,建立肉类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按照设立家畜定点厂(场)的审核条件审批新设网点;逐步取消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历史遗留网点,推进机械化、半机械化吊宰生产的发展。全市设点乡(镇)机械化、半机械化推行率要达到50%以上。

  (五)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执法队伍的建设。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执法队伍,要求有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15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专项整治的经费,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行为的监管力度。凡发现有生产注水肉、病害肉行为的厂(场),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

  (七)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推行代宰制。通过整顿仍不实行代宰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全市设点乡(镇)推行代宰制要达到80%以上,代宰率要达到100%.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整治方案的任务和要求,及时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协调和领导,确保整治任务的顺利完成。

  2.从源头上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窝点的力度。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卫生、质监、水产畜牧、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有效的整治活动,彻底铲除城郊结合部的私宰窝点,严厉惩处一批顽固私宰窝点及违法分子,达到以点带面的目的。

  3.加强肉类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卫生、质监、水产畜牧、环保等部门联合整治肉类食品交易场所,检查宾馆、饭店、酒楼、学校、医院、食堂、餐饮行业等单位使用肉类食品的质量,堵截非法肉类食品的销售渠道。

  (二)发挥宣传舆论监督作用。

  采取报纸、电视、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经营行为。

  1.屠宰厂(场)、点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屠宰和检验,生产加工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食品。

  2.所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做到“两不准”(不准在屠宰加工环节注水和注入其他有害物质,不准屠宰病、死家畜上市)、“三不落地”(头蹄、胴体、内脏不落地)、“四不带”(不带毛、血污、粪污、胆污)。对在屠宰家畜中注水和注入有害物质以及宰杀病害家畜上市的厂(场)、点,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