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资金报批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个政策性文件,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14日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构筑新世纪杭州人才高地,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现就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2010年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及我市实施“五大战略”的需要,大力引进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及高技能人才。

  二、我市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3、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各类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选;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4、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5、大中型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

  三、可通过调动的方式,也可以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在单位人员编制限额内允许其先进后出,在当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原则,可选择在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

  六、建造专家公寓,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过渡住房问题。2005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造专家公寓;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筹措资金建造或购置专家公寓。

  七、对引进到我市工作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安家补助。补助金额按以下标准掌握:引进到财政全额补助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100万元;本意见第二条第2款的人员30万元;第二条第3款的人员20万元;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后愿意留在我市工作的10万元。夫妻双方同属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由补助标准高的一方享受安家补助。财政适当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安家补助金额,分别在事业费中开支或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八、根据需要提供工作经费及相应的科研启动资金;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待遇。两院院士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分别按其享受的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金额由当地政府1∶1配套。

  九、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在杭工作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市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人选条件的可列为培养人选;符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推荐选拔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十、拓宽引才渠道,举办高级人才专场招聘会,组织赴国内外招聘高层次人才。依托“两港五区”,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科建设,扶持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集聚高层次人才的有效载体,构筑高层次人才工作与创业的平台。

  十一、加强人才需求预测,每年向社会发布《杭州市人才开发目录》,引导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向重点行业及重点地区集聚;完善高级人才信息库建设,畅通供需信息发布渠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政府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在市和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窗口,为高层次人才的调动、落户及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障组团赴国内外招聘高级人才等各项人才引进工作所需的费用。

  十三、市人事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市委、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各自相应的工作。

  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现就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加强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工人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加强领导,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体制环境,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

  (一)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我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充足的技能人才保障。通过今后3至5年的努力,使全市高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15%以上,其中中青年高级技工的比例达到30%以上,有效缓解高级技工短缺的状况。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设立考核指标,明确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以及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责任。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统筹指导和实施。积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地组织开展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逐步形成所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格局。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要创新工作机制,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技术技能劳动者,可放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对在企业生产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可以打破工作年限的限制,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年轻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和协调,确定本行业的重点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推动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新技术技能培训和高技能复合型人才培训。

  三、积极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多渠道培养高技能人才

  (一)按照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整体规划,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优先在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通过企业培训与学校培养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企业、社会支持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企业短缺的高技能人才。

  (二)按照市场紧缺、企业急需、结构合理、布局得当的原则,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依托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和效益较好、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以及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较强、有专业特色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现有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推动基地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各培训基地要通过校企结合、委托培养等方式培养各类高技能人才,并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及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三)整合职业教育资源,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增强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后备技术工人的能力。加快高级技工学校和高职院校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努力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加快市场化步伐。在实施学制教育培养高级技工的同时,招收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大量的高技能人才。改革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企业对实用型高技能人才的要求,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加大技能训练的内容。在高职院校毕业生中努力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作为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推动职业技能竞赛、同业技术交流和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形成学技术、比技能、促进岗位成才的良好风气。对在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或技术比武中取得前三名的选手,授予“杭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可破格晋升为技师。参加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或技术比武且应知应会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扩大考评范围,改进考评方法,积极推进技师社会化考评。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开展企业内鉴定试点工作。各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考评工作,努力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杭州市技师协会的作用,组建各职业分会,开展技能培训、同业交流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四、健全激励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

  (一)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政策。指导企业将职工技术技能和贡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加快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使在高技能岗位工作的人才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调整健全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资价位信息的公布与引导。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引导企业为高技能人才设立高技能津贴,并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津贴标准。实行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应予以相应的优惠,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

  (三)高技能人才应与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在培养、使用和待遇上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条件,加大引进力度。对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1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以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五)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形成国家、地方以及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奖励体系。各地、各行业要针对高技能人才特点,建立多种表彰奖励形式。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单位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

  (六)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带头人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对知识技能水平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并致力于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的优秀技能人才每年组织评选表彰,并享受职业技能带头人特别津贴。引导企业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技工”,努力提高技术技能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七)由政府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对获得高级以上我市紧缺职业(工种)职业资格并在杭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报销部分培训鉴定费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按照其培养的数量、质量和不同的职业(工种)给予经费补助。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

  (一)加大财政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均要开设相应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科目。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专项补贴,特殊贡献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及优秀技能人才等表彰奖励,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提供相应的经费补助等。

  (二)各行业、企业应制定和完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保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费比例不少于教育培训经费的30%,并随企业效益的提高逐年增加。劳动保障、财税、工会等部门要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要委托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企业代培高技能人才。

  (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面向失业人员开展的高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从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国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风尚。

  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都市农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民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适应新阶段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用人才队伍,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高度重视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都市农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业,焦点在农民,关键在人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确立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只要具备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的观念。积极培养开发和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把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发展战略统筹考虑。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根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来充分认识大力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努力把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变为人才资源优势。

  近年来,各地十分重视农技推广队伍的建设,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是,在人才队伍建设中,当前的问题和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缺乏统一的领导、规划和管理;经费投入尚不适应现阶段农民教育培训的需要;农民培训任务繁重但专业师资、教材相对不足;缺乏对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认可的相应机制,难以调动广大农民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等。因此,必须抓紧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不断创新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新政策、新机制、新方法,建立有效的农村实用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切实优化聚才、育才、用才的环境;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符合实用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贯彻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推进“五大战略”、落实“五大举措”,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

  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为:到2010年,全市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0万名左右,重点抓好农村经营(营销)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种养能手、能工巧匠四支人才队伍建设。

  ——农村经营(营销)管理人才。按照农业产业化和都市农业发展要求,通过各种培训,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的经营(营销)骨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营销大户主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水平,拓展农产品营销市场,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络,发展各类农产品营销组织,壮大农村营销管理人才队伍。到2010年,农村经营(营销)管理人才总量达到1万名左右。

  ——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技推广人才机制。依托农科院(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技站等组织,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的素质,扩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规模。到2010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型人才总量达到4万名左右。

  ——种养能手。围绕我市六大优势产业、五大特色产业,加强对各类种养能手的技术培训,并通过总结推广培养新一代种养能手。到2010年,种养能手总量达到2万名左右。

  ——能工巧匠。具有一技之长的制作、加工、建筑等技能型人才,是生产和服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要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技能素质,加强管理。到2010年,能工巧匠型人才总量达到3万名左右。

  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4年到2005年,要抓紧调查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用人才培养规划,落实经费,全面推开。第二阶段,2006年至2010年,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实力和优势的专业、产业要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力度,以形成稳定的四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与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的政策环境

  1、整合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资源。一是建立市级师资信息库。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单位推荐、个人自愿报名等形式,经资格审查,将分散在各农技推广中心、科研院校、职业学校、乡镇成人学校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人员集中登记注册,形成有一定规模、门类相对齐全的科技人员及专家信息库。组建市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讲师团,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网上远程教育。二是加强培训基地建设。以现有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和乡镇成人学校、农技推广中心及各类培训基地为基础,由教育、农业、科协、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现有或新办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筛选,按照合理布局、交通便利的原则,选择场地、设施、师资力量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基地,明确培训专业和范围,确定培训内容和要求。国家机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参加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提供方便。三是发挥村和乡镇企业的主体作用。村和乡镇企业要强化岗位培训,组织技术攻关,完善技能传授方式,促进岗位成才。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紧密协作的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和村四级培训网络。

  2、加大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实用人才培养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着眼市场需要,贴近农民的需要,在实用上做文章,在培训上下功夫。要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农民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其他各类实用致富技能培训。到2006年,全市培训农民50万人。其中,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失地(农转非)农民培训5万人、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15万人、绿色证书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20万人。要大力加强对农村经营(营销)管理人才、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种养能手和能工巧匠四支队伍的培训,市级重点抓好“125培训计划”,即:每年培训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100名,农村经纪人和营销大户主200名,种养致富带头人500名。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结合农民培训,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每年都要制定并落实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做到有目标、有措施。农村各类实用人才培训采取群众自愿、村级推荐、乡镇(街道)审查、区县(市)备案的办法。县级要建立实用人才信息库,乡镇(街道)要有实用人才服务站,鼓励民间组建各类实用人才专业技术协会。

  3、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经费投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是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统筹城乡就业的一个重要抓手。要落实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将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分级负担,适当补助”的原则,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各区、县(市)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同时,区、县(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人员编制、师资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政策扶持。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本单位实用人才的培训予以支持。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资助实用人才的培养,形成多元化投资模式。

  4、做好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认定工作。农村实用人才具体范围和对象是:

  (1)区、县(市)以下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等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拥有农民技术员职称的农民专业技术骨干;

  (3)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园区(基地)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中、高级技工、技师;

  (4)农村中的科技示范户、专业(技术)协会中的骨干、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致富带头人;

  (5)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的营销骨干,为农村科技成果转让、农产品销售等牵线搭桥的农村经纪人、农村营销大户;

  (6)具有一技之长并能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工巧匠。

  要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审、业内认可”的方法,在农村实用人才界定范围内,实行村推荐,乡镇(街道)评审,区、县(市)认定的办法,两年选拔一次。农村实用人才的确认分为:涉农企事业单位中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和中高级技工证书及农民技术员证书的人员,通过相关部门确认可直接列入农村实用人才;未持有证书,但有一技之长且是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能人,根据条件由区、县(市)农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认。对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市)统一填写《杭州市农村实用人才登记表》。除建立个人档案和信息库外,各区、县(市)每年底还要将《杭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资源汇总表》上报市人事局和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强化农村实用人才激励机制。一是积极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开发、科技承包和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要给予重奖,并保护其合法收入;志愿去乡镇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等,可以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一步改善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积极扶持,帮助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科技推广、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支持兴办民办科研实体和开发型经济实体,并在用地、水电设施、科技立项、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在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供产品营销、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他们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获得的合理报酬应得到保护,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努力为自主创业的农村实用人才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在为农村实用人才办理执照和各类经营许可证时应给予优先照顾。三是对实用人才在政治生活上给予关心。及时把思想素质好、贡献大,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实用人才吸收到党内来,积极培养,大胆使用。乡镇涉农站(所)技术、经营管理岗位补充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从获得“杭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证书”的优秀实用人才中择优录(聘)用。要建立乡镇(街道)、村干部联系优秀实用人才制度,了解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为他们的发展解决实际困难。每两年市里要选拔一批农村各类拔尖的优秀实用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经费列入全市人才专项资金计划。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优秀实用人才的典型事迹,起到树立一个典型、搞活一片经济、致富一方群众的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开发农村实用人才的长效机制

  1、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班子。开发农村实用人才是一项系统工程和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顺民心、合民意的亲民之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都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合作,抓好落实,取得实效。市委、市政府建立杭州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另行发文),负责全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农村实用人才的开发工作。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领导协调实用人才的选拔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市)负责人和市、县级农口部门负责人每人都要联系1-2名农村实用骨干人才,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2、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农村实用人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组织部门要继续牵头抓好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的实用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带动和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做到“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人事部门要牵头抓好区县(市)以下事业单位中农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等工作,保持农技队伍、经营管理队伍的稳定,提高综合素质。农业系统种植、畜牧、水产、林业、水利、农机、农经管理、农业环保和农村能源等专业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科技下乡、集中讲课、发放资料、现场指导以及运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实用人才培训。各级农业、科技、科协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绿色证书”、农函大培训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通过基地、项目带动,把农村专业大户培养成科技示范户,带动广大农村劳动者依靠科技勤劳致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依托各培训教育机构,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教育部门要依托高、中等农业职业技术院校、农函校、乡镇成人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方式,实行弹性学制,举办各种类型的农民大专、中专学历班,提高青年农民尤其是农村后备劳动力的科技文化水平。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继续抓好“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双学双比”活动。同时,要注意发挥好各中介组织的作用,做到“政府搭台,协会唱戏”。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实用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并做到有职责、有人员、有目标、有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性机制。

  3、制定规划,实行目标考核。各区、县(市)要抓紧制定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同时,建立健全规范的检查考核机制,将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体系的一项考核内容,作为各级党政负责人为民办实事政绩的一项考核指标。

  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管理和使用好该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用于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专项拨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3、人才专项资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资助:

  1、引进本市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资助;

  2、优秀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高技能人才等培养经费的资助;

  3、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及其他重点学科项目研发的资助;

  4、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及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的资助;

  5、全市性组团赴省外、国(境)外招聘我市急需人才的资助;

  6、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成绩显著单位的奖励;

  7、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报批与管理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对社会各界的捐赠,采用以下办法管理:

  1、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接受捐赠收据,颁发荣誉证书;

  2、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的要求进行定向资助;

  3、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第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每年由各主管部门编制预算计划,填写《杭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申报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市财政预算,切块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底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捐赠单位或个人汇报或通报当年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区、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相应的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