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注〔2002〕32号)规定,对于因中药同品种保护而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暂不予换发药品批准文号。鉴于目前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已基本完成,经研究,决定对因中药同品种保护而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但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仍然被中止。现就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将列入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品种名单(见附件一)的品种,按《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见附件二)及我局的有关要求整理资料,资料中一并提供原中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效力文件的复印件,并报送我局药品注册处。凡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历次变更批准证明文件。上报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

  二、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同品种保护期内不得组织生产和上市销售。违者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