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逐渐增多并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契税税源也将会有较大幅度增加。为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契税征管力度,确保税款足额征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一律停止委托代征,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直接征收契税。为确保契税直征工作顺利开展,要求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配合,确保做到“先税后证”。各级国土资源、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直征工作。凡在当地须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交清契税,纳税人凭征收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没有契税完税证明而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的,查实后由经办人补交税款,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国土资源、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土地、房屋权属证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契税完税情况后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盖章。

  二、规范减免管理程序,严禁擅自减免税款。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税[2004]27号)精神,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认真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严格申报受理、备案、检查等制度;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在招商引资开发及有关土地、房产权属转移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追究领导人和经办人责任。

  三、严格执行契税计税价格。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桂财农税[2004]26号)规定,凡土地、房产评估部门出具的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与市场成交价格明显不符的,征收机关不予采纳,由征收机关核价小组重新依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定级计税价格核定征收。

  四、加强契税的监督检查,做好依法征收契税工作。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契税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同时,加强与税务稽查部门沟通协作,对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案件,通报责任人和处理结果,对查处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契税征管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五、以上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百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