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宜兰县政府府社劳字第094000283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为建立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网络,推动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专业机构,以提供身心障碍者个别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协助其在社区中顺利就业,提升其生活品质与生命尊严,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本县立案之身心障碍机构、社团,具执行方案能力配合政府政策推动就业相关业务,并置专业就业服务员一名,负责本项服务工作。

三、补助及拨款(核销)原则:

(一)遴用标准:依照「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专业人员遴用暨培训办法」规定办理。就业服务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经社会工作师、职能治疗师考试及格领有证书者,或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师资格领有证书者。

2.大专院校社会工作、职能治疗、特殊教育、心理辅导、复健等相关科系所毕业者。

3.大专院校非社会工作、职能治疗、特殊教育、心理辅导、复健等相关科系所毕业,从事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满一年,工作绩优,且经专业训练满八十小时,或经专业训练满一百六十小时者。

4.高中(职)毕业,从事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满二年,且完成身心障碍者服务专业训练满二百四十小时者,或高中(职)毕业,经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专业训练满四百小时者。

(二)需配合政府政策从事推展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训练服务计划。

(三)补助就业服务员每人每月薪资以基本工资计算,计补助十三个月薪资。

(四)经费由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推选之五人组成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之就业服务员计划,经审查合格之训练单位予以补助。受补助单位除需检送领据具领外,并于年度结束前十五日将原始凭证送本府办理核销,如有剩余款亦需一并缴回。

(五)每一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补助人数以一人为原则。

(六)每位就业服务员一年应辅导身心障碍者二十人以上,其中支持性就业服务十人,内含新开案五至七人,成功就业三至五人。成功就业者应能稳定就业达三个月,并由就业服务员追踪辅导三个月。前揭二十人之服务人数部份,应至少完成工作手册之表二之一,支持性就业服务部分应至少完成工作手册之表○C、表二之一、表二之四、表三之一及表三之二。未达标准之受补助单位,将列入后续核定补助参考。

(七)辅导项目与服务内容应涵盖:

1.就业机会开发之环境分析、工作分析。

2.案主晤谈并拟定就业服务计划。

3.案主与工作配对之就业安置计划。

4.追踪辅导。

5.其它必要之专业协助。

四、申请补助应备文件:

(一)补助计划申请表。

(二)雇用专业人员之简历、学、经历证明。

(三)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训练服务项目计划。

五、审核方式:审查小组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之就业服务员计划,经审查合格之训练单位予以补助;惟受补助之单位其雇用之就业服务员中途离职,除需先将补助款缴回外,如需再雇用就业服务员时,其资格应符合遴用标准并应依第四条之规定,检附相关文件送请审查小组召开临时审查委员会审核之。

六、训练与进修:

(一)各政府相关单位或民间专业机构所办理之专业训练、研习会、个案研讨会,受补助单位应积极指派就业服务员参加,强化其专业知能。

(二)受补助单位应充实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相关专业图书数据,以利进修。

七、督导与评鉴:

(一)本府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或邀请专家学者、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委员会或审查小组前往实施访视、督导,每六个月办理一次个案研讨会,落实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

(二)必要时本府将聘任辅导委员若干名,督导并协助就业服务员之专业服务。

八、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就业服务员应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专职本计划服务工作,不得兼任其它职务。如就业服务员因故离职,应即报送本府核备。

(二)就业服务员离职所遗职缺得予递补,除需先将补助款缴回外,如需再雇用就业服务员时,其资格应符合遴用标准并应依第四条之规定,检附相关文件送请审查小组召开临时审查委员会审核之。

(三)就业服务员因不可抗力等情事,未能执行职务,受补助单位应主动调配人力至就业服务员复职为止,以持续推动本项工作。

(四)就业服务员若未能依规定执行或专职本项工作,受补助单位应依本府要求退还该就业服务员之补助款。

(五)受补助单位应建立完整之服务及个案记录,按月将工作成果汇送本府,年度结束前并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同核销凭证函报本府。

九、经费由宜兰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编列预算支应。

十、本要点经宜兰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运用委员会议通过并签奉核可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