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大连市规划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大连市交通局
  大连市水务局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大连市广播电视局
  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大连市邮政局
  大连电业局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的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他配套设施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及相关工作的监督(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实行内部监督、相互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内部监督是指有房地产开发验收职权的部门(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的制度;相互监督,是指各部门(机构)在房地产开发验收过程中,互通情况,相互监督的制度;外部监督是指由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和人事局对各部门(机构)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实施验收情况,包括: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验收;

  2、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验收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件验收;

  3、公安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验收;

  4、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设施验收;

  5、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环卫设施验收以及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

  7、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交通设施验收;

  8、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广播电视设施验收;

  9、人防部门的人防设施验收;

  10、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燃气、供热设施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电业部门的供电设施验收;

  12、电信主管部门的电信设施验收;

  13、邮政部门的邮政设施验收;

  14、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应验收的情况。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土地储备交易情况。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对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整改情况、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四)《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大政发[2004]47号)关于“通知函”、“工作联络签”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应该监督的工作。

  第六条 承担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根据落实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责任制度,并抓好落实。

  承担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机构),应将本部门(机构)的验收工作流程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办事,在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验收手续。

  第七条 相互监督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及承担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机构)派员参加,组成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研究解决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机构)之间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工作联系问题;

  (四)了解掌握各有关部门(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报告;

  (五)对各有关部门(机构)履行房地产开发验收职责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查处房地产开发验收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七)市政府交办的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实行部门(机构)之间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联系制度。各有关部门(机构)应将所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验收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及通过验收的文本样本报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机构)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前,应提前2日通知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在验收完成后5日内,应将验收结果及发现的问题通知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机构)。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处理,各部门(机构)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机构)或提出验收建议,相关部门(机构)收到通知后,应立即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对各有关部门(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实行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解决问题,避免出现违法建设工程开工或违法建筑建成或基本建成后才发现,再处理的问题。

  第十条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的外部监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分解到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岗位目标中。市政府法制办、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将各有关部门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表扬或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具有下列履行房地产开发验收职责不力情形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按照《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实施房地产开发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造成验收结论与事实不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房地产开发验收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建设等问题仍为其办理验收手续的;

  (四)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五)其它履行房地产开发验收职责不力的情形。

  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