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下岗生活费向失业保险过渡的保险政策的调整和配合国有企业改制,缓解失业保险基金不平衡的压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失业保险基金未实行市级统筹之前,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由各县、市、区和市本级按照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收入的5%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按原规定上解。

  二、市、县(市、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上解省、市的调剂金,于每季度末从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调剂金必须按时、足额解缴,一律不得减免。各县、市、区调剂金凡未按规定上解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市下拨的其他资金中予以扣缴,且不予安排下拨调剂金。

  四、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提前3个月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市级调剂金,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情况拨付一定数量的调剂金。

  五、调剂金属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审计部门要严格对调剂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