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

  2004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1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又发出通知,对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组织学好《规定》,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和贯彻实施工作的各项要求,了解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安监部门和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履行自身的工作责任,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纠正安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的重要意义,明确评价工作的重要作用和社会定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安全评价活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安全评价市场,保证安全评价制度有效实施。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报告,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以确保安全评价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挥安全评价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安全评价手段为安全生产服务

  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安全评价机构认真贯彻国家局13号令的各项规定,坚持评价标准,履行工作责任,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优质、科学、客观的技术服务。安全评价机构要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中,通过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提供科学的依据,为许可证发证对象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安全事故隐患,提高企业的安全事故防范能力提供服务,并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加强评价机构建设,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工作水平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一要按照评估标准设置工作部门,规定各个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二要加强评价队伍建设,保证专职评价人员的数量和基本素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抓好评价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高安全评价队伍的素质。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规范市场行为,遵守职业道德。四要保证评价基本装备的投入,按照评价标准规定要求配置基本设备和器材,进一步提升评价实力。五要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评价质量保证体系,适时修正安全评价工作文件,确保安全评价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

  五、根据新标准要求,做好资质审查和换证工作

  按照国家局颁发的《规定》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评价机构的资质按新的评估条件和标准执行。为加快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的进程,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我局审批的专项安全评价临时资质一律重新审查并按乙级资质的条件进行审查、更换。原资质已到期或已接近到期的评价机构,要在2005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其他取得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要在3月底前提出申请,由我局按新的评估条件审查核定。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对照国家局13号令规定及资质评估标准要求,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和软件体系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完善自身条件,做好新资质申请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附: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于2004年10月20日以13号令公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并已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规定》的公布和实施,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准入及安全评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把《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把安全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规范工作行为,坚持原则,严把准入关。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上,克服"重审批、轻管理"、"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

  其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企业和中介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设置安全评价资质备案或变相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

  第三,要大力开展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以科研院所和有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为依托,积极研究和开发科学、先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方法,逐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二、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

  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规定》的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局受理审批。

  4.国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局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行业自律性或指导性价格标准。安全评价专家评审、核查及技术咨询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 1283号)或《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6.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凡属国家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包括临时资质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到期复审换证的延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经国家局授权,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