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业字第0930062213号公告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4点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原名称: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封闭型受益凭证买回、存托凭证兑回、库藏股份领回注销暨特别股收回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

贰、封闭型受益凭证买回、存托凭证兑回作业

一、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得依本配合事项与本公司签订约定书,办理封闭型受益凭证买回、存托凭证兑回帐簿划拨作业。

二、集中保管受益凭证之受益人及存托凭证之持有人,应于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订定之买回、兑回期间内,至参加人处申请办理买回、兑回作业;参加人为该受益凭证/存托凭证之发行公司者,其保管划拨帐户下「登录专户」之受益人或持有人,得径洽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

三、受益人或持有人填具「存券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盖妥原留存参加人处集保印鉴及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提供之申请书(一式三联),盖妥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指定之印鉴,并于存券领回申请书上注明「受益凭证买回、存托凭证兑回」,向参加人申请办理买回、兑回;参加人为该受益凭证/存托凭证之发行公司者,其保管划拨帐户下「登录专户」之受益人或持有人免填「存券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

四、参加人审核受益人或持有人申请资料无误后,以计算机联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交易代号127),将买回、兑回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申请书第三联由受益人或持有人收执,其余各联连同「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及其它文件由参加人核符后,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汇集送交本公司;参加人为该受益凭证/存托凭证之发行公司者,免将文件送交本公司。

五、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申请书第一、二联、「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及其它文件后,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受益人或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办理扣帐,并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

(二)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办理受益凭证或存托凭证出库作业,并将受益人或持有人申请买回、兑回资料通知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三)于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前,编制「存托凭证兑回/特别股转换/赎回名册」通知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将申请书第一、二联、受益凭证或存托凭证及其它文件,送交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四)申请买回、兑回之有价证券,发行公司系以无实体或大面额方式发行,且依规定免办理签证者,本公司不办理有价证券出库作业,另依下列方式办理有价证券余额确认作业:

1.如为大面额发行者,编制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二份,送交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有价证券余额确认作业;核符后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留存一份,另一份盖妥印鉴确认后交本公司。

2.如为无实体发行者,编制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通知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与(三)文件办理有价证券余额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与(三)(文件办理有价证券余额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六、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送交客户提供之资料倘未齐备或有其它疑义时,由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径洽客户处理。

七、证券金融公司或自办融资融券证券商(以下称授信机构)信用交易专户内受益凭证之受益人,得填具委托书委由授信机构汇总填具发行公司提供之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存券领回,并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编制「受益凭证买回名册」,连同委托书及申请书送交本公司,转交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八、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因持有人申请资料不符或其它原因退还受益凭证买回、存托凭证兑回作业时,须由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填具「存券领回代转作业退回通知书(代传票)」,签盖原留存印鉴,连同实体证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及检附之名册等相关文件交本公司;本公司核对无误后,将该证券拨入原申请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

九、本公司办理受益凭证买回、存托凭证兑回帐簿划拨作业,依本公司收费办法向发行公司或存托机构收取费用。

肆、特别股转换/赎回/收回作业

一、发行公司得依本配合事项与本公司签订约定书,办理特别股转换/赎回/收回帐簿划拨作业。

二、转换作业

(一)特别股之自由转换

1.发行公司应函知本公司办理特别股转换期间及暂停转换期间。

2.集中保管之特别股所有人,得于发行公司订定之指定期间内,至参加人处申请办理特别股转换帐簿划拨作业;参加人为该特别股之发行公司者,其保管划拨帐户下「登录专户」之客户,得径洽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

3.参加人客户申请时,需于参加人处填具「存券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及发行公司提供之申请书,盖妥发行公司指定之印鉴,并于存券领回申请书上注明「特别股转换」,盖妥原留存参加人处集保帐户印鉴;参加人为该特别股之发行公司者,则需盖妥发行公司指定之印鉴。

4.参加人审核客户申请资料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将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申请书与「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及其它文件由参加人核符后,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汇整送交本公司;参加人为该特别股之发行公司者,免将文件汇送本公司。

5.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各项申请资料后,依下列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1)自所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办理扣帐,并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

(2)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办理证券出库作业,并将所有人申请资料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3)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前,编制「存托凭证兑回/特别股转换/赎回名册」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将申请书、实体证券及其它文件,送交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4)申请转换之特别股,发行公司系以无实体发行时,本公司不办理有价证券出库作业,另编制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与前?文件办理有价证券余额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6.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客户提供之资料倘未齐备或有其他疑义时,由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径洽客户办理补正。

7.转换后之股票,本公司依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提供之资料,拨入债权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

(二)强制转换

1.发行公司依发行及转换办法之规定条件下进行强制转换时,本公司依发行公司办理帐簿划拨转换通知,以公告强制转换终止上市

(柜)后第二营业日之余额,编制证券所有人名册、登录专户资料及媒体磁带,连同证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于三营业日内,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转换作业。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资料,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通知各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原扣押有价证券业经转换之相关讯息。

2.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编制之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3.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依本公司提供之证券所有人名册及登录专户资料,并按「办理帐簿划拨配发有价证券作业配合事项」,将特股别转换后之股票,拨入证券所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属扣押部分,将于划拨入帐后续予扣押。

三、赎回作业

(一)发行公司应函知本公司办理特别股转换期间及暂停转换期间。

(二)集中保管之特别股所有人,得于发行公司订定之指定期间内,至参加人处申请办理特别股转换帐簿划拨作业;参加人为该特别股之发行公司者,其保管划拨帐户下「登录专户」之客户,得径洽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

(三)参加人客户申请时,需于参加人处填具「存券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及发行公司提供之申请书,盖妥发行公司指定之印鉴,并于存券领回申请书上注明「特别股转换」,盖妥原留存参加人处集保帐户印鉴;参加人为该特别股之发行公司者,则需盖妥发行公司指定之印鉴。

(四)参加人审核客户申请资料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将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申请书与「存券领回代转清册

(代领回清册)」及其它文件由参加人核符后,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汇整送交本公司;参加人为该特别股之发行公司者,免将文件汇送本公司。

(五)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各项申请资料后,依下列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1.自所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办理扣帐,并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

2.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办理证券出库作业,并将所有人申请资料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3.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前,编制「存托凭证兑回/特别股转换/赎回名册」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将申请书、实体证券及其它文件,送交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4.申请转换之特别股,发行公司系以无实体方式发行时,本公司不办理有价证券出库作业,另编制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与(一)、6.、(3)文件办理有价证券余额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六)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客户提供之资料倘未齐备或有其它疑义时,由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径洽客户办理补正。

(七)转换后之股票,本公司依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提供之资料,拨入债权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

四、收回作业

(一)发行公司发行之特别股依发行规定收回时,本公司依发行公司之通知,于终止上市(柜)日后第二营业日或发行公司公告收回基准日就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之「登录专户」中属未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非设质之余额者办理扣帐,并编制股票所有人名册、登录专户资料及媒体,连同有价证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于三营业日内,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收回作业。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资料,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通知各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原扣押有价证券业经转换之相关讯息。

(二)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编制之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与前项相关文件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三)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依本公司提供之股票所有人名册及登录专户资料,将发放之现金交付股票所有人,属扣押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股票所有人名册附表,将发放之现金解缴报行法院。

(四)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之「登录专户」中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属设质之余额者,持有人应俟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解除或设质解除后,依下列程序办理:

1.参加人客户填具「存券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向往来参加人申请帐簿划拨收回作业。

2.参加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填具「参加人操作受限制联机交易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放行,本公司放行后,参加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交易代号127)输入收回相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汇整申请资料并同「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送交本公司。

3.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各项申请资料后,自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之「登录专户」办理扣帐,并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另于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前,编制股票所有人名册、登录专户资料及媒体,连同有价证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收回作业。

4.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编制之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与3相关文件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