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贰字第093000978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第684次委员会议通过

一、背景说明:

国民中小学教科书,早期系由教育部国立编译馆单独发行,爰被称为「部编本」,民国85年起逐年开放民间出版业者编撰印行,因教材须经教育部审查合格,故民间业者发行者称为「审定本」。目前国民中小学教科书系依「国民教育法」第8条之2规定,由学校校务会议办理教科书选购作业事宜。鉴于教科书出版市场开放后,陆续传出市场上有部分「审定本」出版事业为争取首次销售机会或为继续保有市场占有率,乃采取赠送教具、赠品之行销方式,以争取销售机会;亦有藉套书销售行为,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或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等情事。其中馈赠教师佣金或其它变相不正利益之行为,实已涉及贪渎、违反教师法等规定,对于我国国民义务教育产生负面之影响。

前开诸多不正当之行销行为,已明显影响全国国民中小学教科书之选用,对于未采行相同行销行为之其它竞争同业而言,亦造成不公平竞争现象。本会为维护交易秩序、确保公平竞争,爰汇整分析相关业者可能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之行为态样,研订本规范说明,俾利业者遵循办理,同时作为本会处理相关案件之参考。

二、规范主体:本规范说明所称销售事业,系指国民中小学教科书出版事业、经销商、书局及其它销售事业等。

三、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之行为态样:

(一)滥用独占地位之行为:

销售事业之市场地位若符合公平交易法所称之独占事业,倘有1、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间接阻碍他事业参与竞争;2、对商品价格或服务报酬,为不当之决定、维持或变更;3、无正当理由,使交易相对人给予特别优惠;或4、其它滥用市场地位之行为,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0条规定之虞。

(二)联合行为:

销售事业间倘有以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规定之虞。

(三)限制转售价格行为:

销售事业对于其交易相对人,就供给之商品(即书籍)转售与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转售时,倘有限制转售价格之情事,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8条规定之虞。

(四)差别待遇行为:

销售事业若于前一学期结束前,先透过其它销售事业将书籍直销至学校,并于该学期结束后始供应该等书籍于另一行销通路商-书局,致书局无销售之商机,类此对同一竞争阶层之他事业给予差别待遇,而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之行为,如无正当理由,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之虞。

(五)赠品促销行为:

销售事业为销售教科书,对教科书使用人提供赠品,以争取销售机会,倘若赠品价值逾越本会颁订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理赠品赠奖促销额度案件原则」之赠品价值上限者(即商品价值在100元以上者,为商品价值之二分之一;商品价值在100元以下者,为50元),销售事业将构成以利诱之方法使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之不公平竞争行为,而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之虞。

(六)限制经销区域行为:

销售事业倘无正当理由限制经销商跨区经营,而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规定之虞。

(七)搭售产品行为:

销售事业要求交易相对人购买搭售产品,而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规定之虞。

(八)套书销售行为:

销售事业倘对其行销通路商要求必须「套书」购买,否则即不与其交易;或虽非硬性规定必须套书购买,然限制行销通路商不得以单本书籍退货,间接造成行销通路商亦必须套书销售予消费者之情形,而有以限制交易相对人事业活动为条件而与其交易之不公平竞争情事,均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规定之虞。

(九)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

1.销售事业不当散发内容涉及欺罔之促销文宣,而足以影响交易秩序,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

2.销售事业滥用优势地位或以不正当方法,妨碍交易相对人自由决定是否交易及交易条款,如代保管经销合约、或以干扰、纠缠或造成厌烦等方法,促使交易相对人与其交易等,具有商业竞争伦理非难性之行为,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

3.销售事业利用赠送不当之金钱、物品或其它经济利益等方式,以争取选用其教科书之机会,为具有商业竞争伦理非难性之行为,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

4.前揭不当之金钱、物品或其它经济利益,例示如下:

(1)金钱甲、提供金钱或礼券等。乙、以补助讲习会、研习会、设施、办公用品或其它名目提供金钱。丙、提供参观销售事业之车马费或住宿费等。丁、提供参加讲习会、研习会或其它活动之旅费、津贴。戊、以教科书之折扣、退货手续费为名提供金钱。己、假借编辑之名提供过度之劳务报酬(例如:假借校阅费、意见费、编辑参与费、资料收集费或其它编辑著作之名义提供金钱,实际上在争取选用其教科书之机会)。庚、对于学校举办大型活动(例如:运动会、校庆等)提供金钱补助。辛、其它不当金钱之提供行为。

(2)物品甲、与使用特定教科书教学不具有直接关联之辅助教具,例如:字典、杂志等。乙、设施用品,例如:教师用椅、时钟、运动器材等。丙、其它不当物品之提供行为,例如:照相机、电视机、录放影机、冰箱、衣料等。

(3)其它经济利益甲、宴会之邀请、应酬。乙、戏剧、旅行、活动(例如:音乐会)之邀请。丙、游览车、住宿之提供。丁、讲习会、研习会前后之设宴款待。戊、其它不当经济利益之提供行为。

四、违反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之罚则与法律责任:

(一)本会对于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之事业,依据同法第41条规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二)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4条规定者,依据同法第35条第1项规定,经本会依第41条规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为相同或类似违反行为者,行为人将可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

(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规定者,依据同法第36条规定,经本会依第41条规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为相同或类似违反行为者,行为人将可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罚金。

(四)事业违反公平交易法之规定,除依法负刑事或行政责任外,尚须依同法第5章规定,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五、本规范说明仅系例示国民中小学教科书销售相关产业常见之可能抵触公平交易法行为态样并加以说明,容或有未尽周延之处,本会将随时补充修正,个案之处理仍须就具体事实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