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2004年12月)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全省清欠预定的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结合我省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含煤炭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是指: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或正在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政府投资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的确认

  (三)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的确认。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精神清理出的各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由各级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欠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建设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进行审核,报同级政府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确认。

  三、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清理的目标和标准

  (四)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2004-2005年完成,2004年完成50%.

  2、政府投资工程,对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在2004年底基本解决。

  3、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五)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或协议并经过公正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

  4、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四、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六)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根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谁承诺,谁偿还。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承诺投资不到位的,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承诺及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的,由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负责解决。

  (七)分类解决省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凡按照第三条规定确认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数额、根据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财产变现收入等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凡属于2003年底以前中央和省预算内安排投资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尽快落实。

  2、对省本级2003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清偿。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自筹资金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向省财政借款,经财政部门审查,根据单位的负担能力给予适当借款。借款的归还由省财政厅从有关部门(单位)2005年预算中的专项支出扣减。

  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应按资金渠道分别解决,属于政府拨款不到位的,由政府拨款解决,其中2003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属于省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底前归还60%;属于部门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

  4、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预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于确属追加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或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省项目审批主管部门。

  5、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在2004年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业主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省本级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八)各级人民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

  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使用省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落实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落实。使用市、县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九)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1、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等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问题。银行要自主提高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2、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加大政府投资工程投资评审力度。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决算以及工程建设中的资金落实情况由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全过程评审。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4、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及建设审查审批。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没有按期完成“双清”任务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计划)有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建立工作制度,确保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按时完成。

  1、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受理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专人落实查处。

  2、建立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清理的督促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拖欠款的清偿。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本次清理中,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督察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不能按时完成省政府投资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