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关于调整理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理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实施意见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烟政发[2003]11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体制和机构调整设置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形成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专业队伍执法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仍与市城市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更名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建制级别和隶属关系不变。市规划局规划监察处并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市规划局不再保留这一副处级建制,不再负责城市规划的批后监察职能。市辖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机构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同时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实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领导,以区局领导为主的体制,各区执法大队大队长的任免,要事先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意见。

  二、执法范围和职责分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烟台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9号文件)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01]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纠正处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研究提出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意见;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关系等。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规划的批后监察职能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并和查处乱搭滥建职能一并下放各区负责,社会上存在的所有违章建筑、乱搭滥建问题都由各区政府负责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各区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直接查处。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有关区政府。

  三、人员编制和经费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队伍使用事业编制,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人员随职能走的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相关人员划转到芝罘区和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其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二大队在编在职人员下放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调整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的调整设置由市编委办公室另行确定。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编制控制在250名以内。市里下放到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人员经费划转,以200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数,增核10%,划转芝罘区;今后新增加的人员经费,市里负担50%.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编制,可按建成区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五配备,具体编制员额由各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负责的经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考核情况拨付。

  四、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

  (一)为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区两级公安局(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分别兼任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部门审批情况和资料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配合;做出重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发现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和督促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发现市、区执法局处罚不当的,也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纠正。

  五、组织实施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调整理顺工作,在烟台市调整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于2005年1月底前完成。

  各区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烟政发[2003]1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细致工作,确保调整理顺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