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金昌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金昌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2004年12月)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现就我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措施。根据省上安排,经市政府研究,2005年,永昌县、金川区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当年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70%以上,2006年参保率达到80%以上。到2008 年,争取在全市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专项补助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县、区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既要保证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二、管理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市政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成立由卫生、财政、农牧、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工作。

  县、区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可从卫生、财政、民政、农牧等部门抽调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不新增编制),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委托机构,协助县(区)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办事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同时,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筹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主动缴纳个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费用。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的确定,以及是否允许乡镇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具体问题,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可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解决。确定医疗救助对象按个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资助,并列入财政预算。其中,永昌县为 2005年省上确定的全国扩大试点县,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元补助,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补助;金川区积极推进城市郊区试点工作,争取列入省上试点,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7元补助,区财政按每人每年8元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永昌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按10元给予补助。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由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必须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依据其用途可分为家庭帐户基金、住院帐户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37.5%以内,如该家庭成员在存储当年没有动用家庭帐户基金,可进行累积。住院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7.5%以内。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住院帐户基金超支部分和因住院发生的特大额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10%.各乡镇应建立农民个人参加合作医疗缴费帐户,按季度将农民个人帐户存储基金数据,真实汇总后上报到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县(区)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补助资金划拨到银行基金专用帐户,同时将农民个人存储费、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等数据资料以及银行验资证明,于每年 1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卫生部门。市财政、卫生部门在审核县(区)汇总资料的基础上,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级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县(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并将汇总资料、财政拨款文件等相关资料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卫生部门。

  (二)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重点对大病住院费用进行补助。在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为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合作医疗连续2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农民由县(区)合作医疗办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县(区)合作医疗办事机构要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时按规定审查、核算,报销支付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三)县(区)在制定本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时,可参照以下规定:

  1、住院费用补助额度。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农民个人应首先自付一定比例,超出部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1人在1年内多次住院,按发生费用最高的一次核报。自付比例、报销比例、最高限额由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依据当地实际拟定,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2、坚持就近就医的原则。在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及转外医疗,须经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3、补助诊疗项目包括治疗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治疗必须的药品费、手术费等。

  4、不予补助的费用:

  (1)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购药品、材料费、病床费、伙食费、取暖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费用等。

  (3)器官移植、安装假肢、换瓣膜及起搏器费等。

  (4)因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自杀、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药费用等。

  (5)无有效的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

  (6)因患计划免疫范围内的传染病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月结算帐目,定期(半年)张榜公布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众的直接监督,确保农民缴费后能够享受新型合作医疗。

  实行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违反规定乱检查、乱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收费、高价收费,拖延治疗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主动接受监督。

  七、组织实施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以农村家庭户为单位进行合作医疗登记注册,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的成员,按规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健康储蓄证及结算票据,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审核拨付基金,尽可能做到简化程序,易于操作,方便群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合作医疗制度,把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优越性讲足,争取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努力营造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好氛围。引导农民不断增强健康投资和互助共济意识。让群众真正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使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不断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