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实现税收和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总体思路:加大激励扶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上市意识,通过做好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全力促进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后续融资和质量提高。

  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上市与规范股份制改造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培育大企业集团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推进实施“861”行动计划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提升综合竞争力相结合。

  目标任务:通过政府推动与政策扶持,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使我市拟上市公司的优质后备资源不断丰富,拟上市公司群体迅速扩大。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思路,从现在起到2010年,力争发起设立或组建拟上市的股份公司30家以上,全市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收购控股外地上市公司)力争达到5户以上,争取50%的县(市)、区有上市公司。

  二、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

  1.推动企业分层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上市的必由之路,同时又是企业招商引资的过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并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一些规模较大,但企业竞争力不强、整体效益一般的企业,引导其采取剥离重组式改制,将其有竞争力的部分剥离出来,通过资产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或主营业务具有上下游关系的多个企业,引导其采取互补合股式改制,通过改制将多个企业的优质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和发起设立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2.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努力在全市形成促进和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上市的浓厚氛围。对培育上市的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指导。

  3.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收购兼并。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要利用上市公司实力足、扩张欲望强、带动作用大的特点,支持、引导其开展资本运营,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张和质量提高。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参照我市招商引资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对以上市为目的,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1.凡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可根据企业的类型及实际状况,从近三年国有资产净增部分划出不高于20%作为股份,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和主要业务骨干及技术人员。

  2.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用,参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发[2001]13号)执行;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属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变,土地出让金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3.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与市财政、国资部门约定处理后,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4.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5.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

  6.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时,可由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适当展期,经债权银行确认后,原则上不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级。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贷款。

  7.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同级财政对其辅导期年度及以后三年内上交企业所得税每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地方分成部分,作为扶持企业上市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

  8.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9.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支付,待上市后1个月内缴清。

  10.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对拟上市公司、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买壳上市和境外上市的企业前期费用有困难的,

  可从“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予以借支,待企业上市后归还。对已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辅导期满并通过验收,由所在地政府对其主要经营者奖励20万元,奖金可从“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列支。

  11.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视为招商引资,按照企业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按募集资金金额的1‰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12.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市属企业要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须经市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的企业上市工作。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承担企业上市的具体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与非上市企业的改制以及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的联系责任制,帮助企业做好各项规范、协调工作,督查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工作进度,帮助企业实现既定的上市目标。 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企业上市工作,按各自职能,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对口联络和各项服务工作,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与企业上市密切相关的计划、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工商、财税、国资、经贸、社保、质监、房产、金融等部门,要在文件规范、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设立“绿色通道”。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后,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尽快办理,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促使我市有更多的企业上市。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