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分局、食品安全办公室,各商业食品经营企业:

  为加强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管理,保证食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以及《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销售产品标签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其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食品包装上要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要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食用的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用方法。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实行食品准入的食品应在标识或包装上加贴QS标记。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二、严把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的安全

  商业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是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签、标识清楚的产品。各预包装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索证制度和相关的报批报验手续,进货前,应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验明商品名称、标签、数量、质量、检疫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各类标识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对购进销售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模糊不清,顾客无法识别的包装食品一律不得进货。

  各经营单位都要建立进货台帐登记制度,按照进货名称、日期、数量、厂家、地址、联系电话等项目对产品进行登记,实现可追溯制度。

  三、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销售场所要具备与所销售商品相适应的冷藏、保温、保鲜、保湿、防尘、避光等必要的设备设施,销售者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在销售过程中质量不受损害。任何销售单位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以及超过保存期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自行更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四、实行退换货先行负责制

  建立以人为本的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实行销售单位先行负责制,无条件退换货。对超过保存期限没有售出的食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任何销售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依法经营,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由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