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缝制设备、医药化工、家用电器、塑料模具五大行业是我市工业经济中的主导行业,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产业关联性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市五大主导行业规模上企业的产值占全部规模上企业工业总产值的60%左右。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主导行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主导行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我市工业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对五大主导行业发展的协调和指导。分别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台州市五大主导行业发展协调小组,调研、规划行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及对策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加大对五大主导行业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四两拨千斤”作用,扶持和促进五大主导行业发展。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每年用于扶持五大主导行业发展的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的70%.

  三、科学规划行业布局,为产业发展留足空间。按照《台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和目前产业发展基础,台州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都要按照各自产业特点,科学规划行业布局,划出专业区块,为五大主导行业发展留足空间。在全市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内安排一定的比例保障五大主导行业发展建设用地的供给。

  四、鼓励企业提升项目的先进程度。对主导行业中发展势头好、投资密度大的企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土地指标。高新技术项目建设用地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分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级),在项目建成后,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分别给予20%、35%和55%的奖励。

  五、鼓励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向工业区集聚。对于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以及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给予50%的奖励。

  六、加快企业集聚,提高投资强度。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从2005年起,每年要确保100万平方米可以用来出租的标准厂房竣工。小规模工业建设项目和现有规模下企业扩建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工业区的标准厂房;规模上企业的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省市有关要求,对于超出省有关规定20%的,从该项目达到标准之年年终,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给予30%的奖励。

  七、全力拓展工业发展空间,加快滨海工业区块建设。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外经贸扶持资金的使用向滨海工业区块内的企业倾斜,优先支持区块内五大主导产业项目。

  八、发挥主导产业优势,做好产业招商。进一步主动接轨上海,积极融入长三角经济体系,充分利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物流中心、开放窗口的地位,发挥我市主导产业优势和机制优势,主动配套服务,自觉错位发展,精心做好产业招商这篇文章,拓展工业发展空间。

  九、鼓励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和以商引商。与外商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际外资达200万美元以上的,自该合资合作企业投产第一年实现税收起,财政部门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仅指新增增值税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连续享受三年。凡经企业引荐外商来市区举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实际外资达200万美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5%一次性奖励给引资有功企业。若合资合作的对象或引入的企业是世界500强,奖励按30%计。

  十、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对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项目以及承接境外工程的企业分别予以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十一、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免。需引进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三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等各类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优先予以设备贴息和补助,同时对建设厂房所需缴纳的地方各项规费减半收取;对列入国家“863”计划、省级以上“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配套资金额度予以补助,在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高新技术投资资金部分列支。

  十三、大力鼓励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对设立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5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技改贴息资金和高新技术投资资金部分列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列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还应在规定期限内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加计扣除的申请,在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后,企业可再自主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年终纳税申报时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有效凭证。

  十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专利权所有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收益,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作价入股最高可提取35%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申报专利的费用由政府的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发明专利可直接推荐参评省科技进步奖;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并形成产业化后,当年因专利产品新增增值税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课题组10万元奖励,按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列支。

  十五、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经市经济委员会认定的企业购置软硬件设施实际完成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视为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二年。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息化服务,新办的中介机构服务收益报经批准后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十六、大力培育扶持行业龙头企业。对经营规模大、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对产业带动具有明显作用的行业龙头企业,政府在土地、水、电等资源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鼓励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强做大,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十七、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步伐。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通过上市辅导期验收、上市公开发行后,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拟上市重点企业占有的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在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按征收出让金总额的80%以上予以奖励。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符合城市规划且产权明晰的房产、地产,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法定手续取得权证后列入资产;股份公司组建过程中因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按标准低限收取相关费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按拟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

  十八、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业务。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对出口实绩增加明显的,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引导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支出最高可享受35%的补助。资金从外经贸扶持资金部分列支。

  十九、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组织五大主导行业组团参加各类境外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对主导行业整体组团参加各类境外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专门支持五大主导行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开展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应对。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应对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6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金从外经贸扶持资金部分列支。

  二十、积极推进产品标准化进程,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和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并有出口实绩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上两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二十一、大力弘扬区域品牌,进一步扩大台州产品的知名度。对获得国家级“之都”(基地、城、乡)等称号的,由政府给予组织单位适当奖励,奖金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技改贴息资金部分列支。企业生产的产品数量、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达到国内(外)第一的,均可享受“128”工程企业待遇。

  二十二、重视人才引进与培养。倡导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的观念和理念,培育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创业文化,开设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吸引各种人才来台州创业。依托本地高校开设与主导行业相衔接的专业班,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为我市主导行业输送各种技能型、应用型人才。鼓励企业实施人才培训工程,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费用经有关部门确认可按实在管理费中列支。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台州产品知名度。各级政府要舍得投入,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加大对我市主导行业、区域品牌、特色产品的宣传,不断提高我市主导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五大主导行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或入库税金在行业中排位前五位的,市政府在向外推介时,免费进行宣传报道。市级各新闻媒体要提高对五大主导行业产品的宣传报道力度。

  二十四、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行业协会组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形成政府、协会、企业三位一体良性互动局面。对五大主导行业市级行业协会成立后前三年,市政府每年给予每个协会1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保障协会起步阶段能正常运作。协会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种展览会、论坛等,促进行业朝着健康、有序、快速的方向发展。

  二十五、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市主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推行“窗口服务”、“全程服务”,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加大对金融机构工业信贷考核力度,引导、促进银企洽谈、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企业的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票据承兑等多种服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问题。

  二十六、制定符合各主导行业特点的扶持政策,促进主导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汽车摩托车行业:

  1、鼓励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当年上国家公告的汽车摩托车新产品,政府给予汽车摩托车新产品开发课题组适当奖励,汽车新车型每款奖10万元,摩托车新车型每款奖2万元,开发汽车关键零部件每项奖2万元。企业通过ISO/TS16949认证奖2万元。

  2、鼓励使用台州产汽车摩托车产品。台州产汽车、摩托车新车上牌时,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交纳车辆购置税,汽车上牌给予销售前检测方便,并适当延长有效期;台州产汽车使用单位和个人可选择向交通部门办理市内通行费年度统缴证;购买台州产汽车,银行应优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缝制设备行业:

  1、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和新品研发。每年年初,由台州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根据国际国内行业发展态势,提出五大共性技术攻关或新产品研发项目,在行业内进行公布。对当年攻克技术难关或研发出省级以上新产品并经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初审,市级有关部门认定,行业发展协调小组核准,政府给予每个课题组10万元奖励。

  2、加快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发展,促进产品本地化配套率的提高。重点扶持发展一批零部件骨干企业,鼓励大的整机生产企业帮助零部件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推动零部件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促进零部件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不断提高缝制设备产品的本地化配套率。在全市上年度入库税收排名前五位的零部件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新设备投入给予5个百分点贴息。

  医药化工行业:

  1、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新药研究和开发。凡开发成功并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的,给课题组适当奖励:一类新药,每只奖励50万元;二类新药,每只奖励8万元;积极引导企业由生产中间体、粗品向原料药、制剂转变,获得原料药、制剂生产批准文号,每只奖励分别为2万元、3万元。

  2、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展国际认证工作。获得FDA认证的产品,每个认证奖励10万元;获得COS、DMF注册的产品,每个奖励分别为8万元、5万元。制剂产品通过FDA认证、COS、DMF注册,加倍奖励。医疗器械通过CE认证,每个奖励3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各项环保达标活动。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环保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和8万元。废水达到相关标准后接入外部在线监测系统,COD(化学需氧量)总量与入库税收比值与上年同期比下降10%以上,且入库税收不低于上年的,给予奖励,入库税收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上述奖金从所收取的排污费中列支。

  塑料模具行业:

  1、支持模具行业企业不断提高模具质量,经中国模具协会评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模具,每项奖励2万元。

  2、引进模具设计先进软件并实施产生显著效益的,经行业协会推荐,行业发展协调小组核准,按软件成本的5%给予奖励。

  家用电器行业:

  1、积极培育台州家电产业的区域品牌。对单个产品国内产量前三位或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10%,并经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参与产品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均可享受市“128”工程企业待遇。

  2、引导家电企业到大城市设立各类技术中心。对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其研发成果在台州产业化且当年新增增值税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高新技术投资资金部分列支。

  二十七、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十八、本文中涉及的奖金、资金除明确列支渠道外,其他一律在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本政策在市区内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十九、本意见由台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