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 省卫生监督所,省直属各医疗机构,驻陕解放军及武警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精神,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制定了《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加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力度,促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军区后勤部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4月13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彻底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管理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以及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隶属解放军、武警的驻陕各医疗机构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四、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参加单位和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组:综合协调组。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科技厅参加。主要任务:

  1、拟定陕西省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2、拟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等。

  3、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负责文件运转。

  4、收集各设区市和各专门小组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5、协调各部门开展对各设区市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组:整顿规范组。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中医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对各设区市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指导。

  2、加强对源头的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开展对医疗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探索建立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

  3、配合省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4、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加强管理,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

  第三组:宣传教育组。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中医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及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

  3、开展有关医学常识的科普宣传。

  第四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科技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中医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

  2、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3、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抓住案件线索,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做好案件移送等调查配合工作。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抓到底。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5-6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设区市要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2005年5月底以前,各设区市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1号通知及电视电话会议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5年6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设区市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各设区市自6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底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各设区市分别于2005年9月、12月底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设区市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6年5月底前将本市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并将全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方案中确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犯罪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各设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从源头把关,按照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

  各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监督医疗服务市场。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如下:

  卫生举报电话:029-82253195,传真:029-82226950

  计生举报电话:029-87297873,传真:029-87293690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29-87325307,传真:029-87340559

  附表:

  1、各部门出动人员汇总表

  2、无证行医查处情况汇总表

  3、医疗机构、计生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