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在今后3年内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简称“四项工程”),通过“四项工程”的实施,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师生教学生活条件,保证让广大农村孩子都能“念上书、念好书”。为抓好“四项工程”的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订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摸清基本情况,及时完成低收入家庭学生界定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省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3年内分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

  二、落实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四项工程”实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省安排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要制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施进度。省里将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四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推进。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搞好信息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四项工程”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并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普查和重点抽查。对虚报冒领省补助资金、不严格按省定政策贯彻执行、不按计划进度实施和不足额落实地方自筹资金的县(市、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下一年度省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走在前列”重要指示精神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负其责,抓好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四项工程”的实施绩效要列入县(市、区)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附件: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经费补助地区分类表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让所有孩子“念上书、念好书”的目标,切实保障全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二)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实际制订并报省备案;

  (三)少数民族学生;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一)类学生按现行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二)类学生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是否减免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三)类学生免收杂费。(四)类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

  高中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助目标。各市、县(市、区)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原则上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全省平均达到9%左右。

  四、资助形式。在全省范围推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由财政部门印制,“教育券”上应载明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面额与当地当年小学、初中减免费标准相等。“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应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总额和资助学生的名单,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五、经费筹措。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入学后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各市、县(市、区)应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学生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鼓励各地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50%、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地区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安排。

  六、资金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按《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4]126号)执行。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资助后结算的办法。每年5月30日前,各地上报当年减免计划和目标任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此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7月底前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学校回收的“教育券”总额结算并将资金拨款到位后,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资助学生名单并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计算补助资金。

  省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应根据省规定的资助对象每年准确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群,建立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学生的监护人凭有效证件领取“教育券”。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并对享受资助的家庭名单在乡(镇)、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增强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配供爱心营养餐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包括在农村中小学享受就学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学的上述学生也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自2005年秋季入学开始,由学校每周对上述学生免费提供2至3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周5元。

  三、资助形式。学校向列入资助范围的学生发放营养餐券,学生凭券免费用餐。营养餐券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按收到的营养餐券总额和享受学生名单,报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四、就餐方式。没有就餐场所的学校提倡学生自带餐具集中在教室或寝室供餐;没有伙房的村小(或教学点)可以就近委托村民(或住校教师)烹制营养餐。学校要加强营养餐卫生管理和质量监督。

  五、经费筹措。爱心营养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各市、县(市、区)应将营养餐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享受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鼓励各地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扩大经费来源。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50%、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地区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安排。

  六、资金管理。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资助后结算的办法。每年5月30日前,各地上报当年爱心营养餐配给计划和目标任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此下达省级爱心营养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7月底前先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按学校回收的“营养餐券”总额结算并将资金拨款到位后,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享受学生名单并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计算补助资金。

  爱心营养餐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学校应按“营养餐”标准和数量足额配餐,食堂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和炊具添置的经费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同时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七、食品安全。为保证“营养餐”的卫生安全,各地教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采购、烹制、炊具消毒、用水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置监测制度,保证样本资料完整。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健康安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建立食物中毒和疫情、病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处置,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学校稳定。

  八、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应根据省规定的资助对象每年准确界定爱心营养餐享受的学生,建立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学生的监护人凭有效证件领取“营养餐券”。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爱心营养餐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对享受学生的家庭名单在乡(镇)、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食宿条件,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和要求

  自2005年起,农村中小学宿舍、食堂凡属危房和质量安全不保证的破旧房都要通过拆、扩、迁建等方式进行全面改造。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结合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重点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实现生均宿舍建筑面积3平方米、食堂建筑面积1平方米的目标,使我省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的食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学生宿舍做到1人1床(高低铺),集中设置盥洗间,室内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采光,学生食堂做到实用、卫生、清洁。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规划,切实做好建设工作。

  二、建设任务

  2005年全面改造现有学生宿舍、食堂中存在质量隐患的存量部分;2006年起主要实施原有寄宿制学校中尚未达到生均宿舍建筑面积3平方米、食堂建筑面积1平方米标准的学生宿舍、食堂缺额部分以及布局调整后新增寄宿学生所需的宿舍、食堂增量部分;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食宿改造工程。

  三、建设经费筹措

  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设经费主要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各地应通过安排财政预算内经费、按省有关规定征足教育费附加、建筑高等教育费附加,辅之以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省里将安排专项资金,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住宿学生生均宿舍面积3平方米、食堂1平方米,每平方米700元建设标准的60%、30%给予补助。对2004年立项开工建设的项目,省根据标准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40%、2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四、措施及管理

  (一)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各地要将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项目列入重点建设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就建设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年限、新征土地数(含农用地)等基本情况分项目认真编制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汇总后于2005年6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三)对列入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规划的建设项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项目所需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征地、建设的审批手续从简,管理费用免收,其他有关税费按中小学教学用房政策实行减免。

  (四)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建立项目责任制,教育局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校长为第二责任人。

  (五)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要按照“牢固、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搞高标准建设。

  (六)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三无”工程和“三边”工程。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增加工作透明度,实施廉洁工程。

  (七)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支持地方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69号)执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新开工项目,省将在每年5月30日前先拨付50%省补资金;凡竣工的项目,省将补足余下的50%省补资金,一般在每年的10月30日结清。对2004年各地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省首期补助经费将在2005年10月30日前完成与各地的结算工作。

  (八)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建立项目进展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组织不定期检查。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绩效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按项目计划和进度拨付财政资金。

  (九)建立约束机制。各地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执行。因客观原因,项目计划确需变动的,应按原程序报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取消其下一年度省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有挪用项目资金或骗取省补资金的,除追缴省专项资金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加强对寄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建章立制,确保安全。学校选派生活指导老师,严格日常管理。提倡高低年级学生交叉住宿,互帮互助。采取适当降低高铺高度、对宿舍内的高低铺增加防护措施、高低铺的开口处与床梯相连,学生一律脚朝床铺开口处逆向而睡等方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为切实提高农村教师素质,保证农村教育质量,推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实施全员培训。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全省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教育质量。每个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必须完成144学时的培训,其中全日制培训不少于60学时(两星期),校本培训84学时。校本培训学习通过观摩名师课堂实录、教学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在校内以业余时间完成。通过全日制培训,教师应掌握本学科教书育人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知识,通过校本培训,教师应在专业引领下,边学习边实践,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达到提高巩固要求。

  (二)培养一批农村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在学历合格的中青年教师(男教师在45周岁及以下、女教师在40周岁及以下)中择优选拔1000名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参加省级培训,造就一支农村中小学教学和管理领军队伍;选拔1万名市级骨干教师参加市级培训,形成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的中坚力量。骨干教师选拔办法另行制定。

  二、工程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省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管理及督查评估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统一培养目标,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要求,2005年起启动教师培训工程,每年完成三分之一培训任务,3年内完成所有农村中小学教师轮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抓好落实工作。

  (三)合理安排,分工负责。按照省、市、县三级合理分工原则,全面落实培训机构和培训任务。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培训由省属高校承担;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由市教师培训机构完成;教师全员培训由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对培训力量不足、质量难以保证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以联合培养方式引入外地培训机构和教师,保证任务的落实,省、市教育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统分结合,创新模式。为处理好工学矛盾,教师培训实行统分结合的模式。集中培训由教师培训机构统一组织,校本培训由教研部门指导、学校组织,以个人业余学习为主。教师培训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积极开发多媒体教学软件,认真做好“名师风采”、“我们一起学”等四大板块的软件建设,为农村教师提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

  (五)勤俭办学,注重效益。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培训计划和任务,按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支出内容,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合理制订人员培训费用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经费。各地财政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精神,每年按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师资的培训。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50%、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地区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安排。

  (二)科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县级教育、财政部门为经费申请单位,要根据本区域农村教师数量、学科结构等实际,制定3年培训规划和分年度培训计划,于2005年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教师人员增减变动较大、培训计划确需调整的县(市、区),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培训后结算的办法。每年年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教师培训计划下达省级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6月底前先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培训培养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省补资金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按省专项资金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按《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财教字[2004]126号)执行。

  (四)教师培养培训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要建立专项资金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保证培训质量

  (一)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列入教师培训计划的考试科目,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统考,部分重点课程由省组织统考。省负责各学科考试题库建设,统一考试标准。各地要加强考务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加强教师培训机构监管。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级、各地教师培训机构管理力度,对师资配备水平、考试合格率等情况每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对培训质量不高、达不到要求的师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

  (三)实行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全日制培训要严格纪律,校本培训要按规定完成作业和通过考核。省教育厅以组织抽查、抽考、评估等形式加强监管。凡是培训期内经考试(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培训成绩和结业证书载入教师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和考核的必备条件。

  (四)规范教师培训费用结算办法。参加培训的教师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先缴费,培训机构开具收费票据。培训结束后教师凭收据和结业证书向所在学校报销,学校或教育局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结算。对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允许教师参加下一轮重修、补考。每位教师重修补考最多不超过2次。重修课程相关费用由教师自行负担。

  五、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一)建立教师支教制度,帮助农村教师提高水平。城镇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在农村或欠发达地区支教一年的经历。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支援农村薄弱学校教学的经历。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2]28号)选派骨干教师和校长,组织讲师团到受援地区支教。省每年从教育强县选派100名优秀教师到农村交流任教。

  (二)引导和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落实国家、省有关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海岛和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任教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积极为农村教师成长创造条件,在教师职务资格评聘中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岗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