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为农村0—6岁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是切实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和逐步改善农村独生子女的基本医疗保障条件,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也是我市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的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务实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把这项民心工程办实、办好。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萍乡市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方案

  为了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和逐步改善农村独生子女基本医疗保障条件,根据省人民政府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会《关于为农村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的指导意见》(赣人口字[2005]6号)、《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资格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被保对象自愿要求的,应为其办理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

  (一)依法生育,且又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

  (二)因父母未达到法定婚育年龄或未领取结婚证计划外生育,但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父母一方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且已领取结婚证也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

  (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父母计划外怀孕后及时终止妊娠未造成计划外生育的,且父母一方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

  二、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费

  每人每年32元(暂定)。

  (二)保险年度

  从上年度的10月1日到本年度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三)险种

  1、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的身故保险。

  2、满一周岁的独生子女因疾病死亡的身故保险。

  3、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在乡级以上公益性医院治疗的医疗保险。

  4、独生子女因疾病在乡级以上公益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

  (四)主要保险责任

  1、被保险对象因意外事故死亡的赔付10000元,满一周岁的被保对象在首次保险生效90天后或续保后因疾病死亡的赔付5000元。

  2、被保对象因意外伤害在乡级以上公益医院治疗所需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50元以上部分报销80%,最高报销额为3500元。

  3、被保对象在首次保险生效90天后或续保后因疾病住院(乡级以上公益性医院)治疗所需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100元至1000元的部分报销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70%;最高报销10000元。

  三、保险的经费来源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的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负担,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拨付;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拨付;其余部分由县、乡镇财政支付。

  四、保险手续

  (一)申报手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监护人可随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业务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首次申办时须填写《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申办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保险人出生证以及父母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相关证明材料。被保人办理首次保险后,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仍符合保险条件的自动取得续保资格。首次投保和续保的保险有效期均为一个保险年度。

  (二)投保手续。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每季度办理一次。乡镇计生业务职能部门分别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对本乡、镇符合首次投保或续保条件的对象进行摸底登记、审核公示,并填写《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办理登记名册》交县级计生业务职能部门。统一由县级计生业务职能部门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市团险销售总部办理保险手续,并分别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保险)生效前向被保人监护人颁发《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证明》。

  (三)理赔手续

  1、时间要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时,监护人或受益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户籍所在乡镇计生部门,并向保险机构报案。同时在10天之内到乡镇计生部门填写《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理赔申请表》,经审核盖章后,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市团险销售总部办理赔付手续;属医疗费报销的,监护人或受益人应在医疗费发生(以医疗费发票上的日期为始)后的10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可延长至20天)到乡镇计生部门填写《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理赔申请表》,经审核盖章后,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市团险销售总部办理赔付手续。

  2、资料要求。办理赔付时应出示以下资料交保险公司:(1)保险证明和乡镇计生部门审核盖章的《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理赔申请表》。(2)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3)由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代办理赔时,还应出示代办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及与被保人或监护 人的关系证明(村委会和乡镇计生部门盖章证明)。(4)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益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7)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其他规定

  (一)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投保率可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率合并计算,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目标责任考核。

  (二)已办理了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的独生子女家庭可相应减发等额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各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要加强对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财政负担经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缴所得经费。

  (四)办理保险后,被保对象父母又生育了的,保险自动终止。被保对象家庭应加倍赔付保金,并追缴已得赔付金和已报销的医疗费。

  (五)其他细则请见《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