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部署和要求。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管理。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双重责任,即实行“一岗双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一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职责相符,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严格执纪、违法必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分工:

(一)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三)市直单位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党政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在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以及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直属工委作为市委的职能部门,按照市委的要求,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领导市直单位党的建设;指定一名副书记分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市直单位党组织搞好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督促、检查和指导市直单位党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市委反映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讨论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贯彻到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经济业务工作之中。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三)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业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善于用制度建设来推动工作,靠制度创新来解决问题,以制度规范来加强管理,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落实好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大额度资金使用、基建工程和项目投资建设、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等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决策,防止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

(六)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职称评聘、人事任免、事务管理等涉及本单位业务发展、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领导、支持本单位纪委和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第九条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党组织成员和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2次党组织会议或行政领导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动员、部署;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确保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三)定期听取本单位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及其考核工作。

(四)负责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帮助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解决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开好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监督副职领导干部坚持参加廉洁自律和党内民主双重生活会制度;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六)以身作则,廉洁从政,自觉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身边工作人员和自己的亲属,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七)对本单位内发生案件的查处要亲自批办,对上级机关批办、转办的信访举报案件,要支持、督促纪委(纪检组)或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第十条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单位按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分管单位的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廉政教育,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或帮助制定相应的廉政措施,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党政一把手汇报情况。

(三)负责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参加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对涉及分管单位或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举报件、重要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纪委委员、下属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参与本单位或下属单位重大问题的研究,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任务。

(三)根据市纪委或本单位党组织的部署,定期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专门研究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工作建议。

(四)指导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纪委、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查处,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违纪案件认真组织查处。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市纪委负责牵头,会同市分管领导和市直工委等部门,对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考核结果存入廉政档案,并作为今后评优、晋级、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成绩突出的干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干部,应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措施处理。

(二)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部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对所属部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送交所在单位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存档。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结合起来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是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末要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如实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情况。

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当涉及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时,单位党组织、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市委和市纪委或驻纪检组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细则,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东方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和工作部署;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故拖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二)不认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部署;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措施的。

(三)不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使责任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重大案(事)件;或对违法违纪问题、行业不正之风进行包庇纵容和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额资金开支、基建项目建设、固定资产处置、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不认真贯彻执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出现暗箱操作而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群众对本单位政务、财务公开工作意见较大的。

(六)不认真贯彻执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信访工作原则,漠视或者损害群众利益,导致责任范围内群体性上访或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不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

(八)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造成班子建设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九)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或不按照报告制度规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

第十五条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东方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二)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责任范围内发生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不当发生严重腐败行为或恶劣影响的。

(五)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执纪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报,甚至包庇、纵容,或其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在制度执行上放弃原则、不抓不管、严重失职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不查的。

(九)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视情节轻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上述第十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个人责任:对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因个人做出不当或错误决定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不当或错误决定造成的损失,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承担次要领导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直接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对参与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参与者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对市直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市直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

(三)对市直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委研究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党组织关系隶属本市的驻市单位副科级以上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东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