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整治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现代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的建设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珠江综合整治的部署和2004年10月25日我市第3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关于清理畜禽养殖场、净化社会环境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一)政策依据。

  2002年10月,省委、省政府作出珠江综合整治的决策,把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作为改善珠江流域水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于200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要求各市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整治,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法规依据。

  1、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中心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珠三角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它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关闭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拆除相关设施。

  3、我市在2002年4月发出了《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划定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市、镇中心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东江(东莞段)、东莞运河三公里陆域范围和同沙、松木山、横岗、契爷石、虾公岩、黄牛埔、五点梅、水濂山、雁田、金鸡嘴等十大水库的集雨区以及东深供水工程(东莞段)陆域范围为畜禽禁养区;并明确规定,在市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整治范围

  据统计,目前全市经审批、验收的养猪场只有11个,家禽场只有10个(见附件1),其余的畜禽养殖场均未经市审批。我市畜禽养殖业对环境已造成严重污染,不仅严重威胁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产生的恶臭气体污染空气,而且非法占用土地,场所简陋,影响城市景观,不适应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的形势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市必须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大力整治全市其它区域内未经市审批以及污染物未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以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三、整治原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全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清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坚决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是全面整治禁养区外所有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三是对于经市审批且位于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市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测,对于不达标排放的,报请市政府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于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对于验收合格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申请保留。

  (二)经费保障、适当补偿的原则。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根据各镇区的整治任务和实际情况,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支持。一是对每个欠发达镇补助300万元,其中,从本镇可支配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150万元,市财政拨款150万元;其余镇区从可支配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150万元。二是对于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由各镇区按市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与养殖户签订关闭、搬迁或转营的补偿协议,并于2005年6月5日前将补偿计划及补偿协议报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经核准后,按市、镇4∶6的比例作出补偿。三是对于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时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决定;需要补偿的,在2005年6月5日前,把本镇区的补偿标准以及与养殖户签订的补偿协议报市核准,若镇区定出的补偿标准高于市定标准(参照附件2)的,按市定标准核算,低于市定标准的,按实际补偿标准核算;核准后,对于补偿总额超过15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市财政拨款3200万元,按比例进行补助。四是整治经费原则上用于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各镇区要认真做好整治经费使用计划,节余部分,经市批准后,可作为内河涌清淤或排污口整治经费。

  (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一是各镇区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切实把清理任务落实到部门、到村、到户,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是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和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三是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市农业、林业、水利、城管、海洋与渔业部门以及司法、法制、公安、信访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四、整治任务

  按照分区域清理,分步骤实施的方法,于今年10月31日前,全面清理、整治市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

  1、清理时间。2005年6月30日之前。

  2、清理范围。一是市、镇中心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二是东江三公里陆域范围,东江下游河网区自来水厂吸水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三是松木山水库、同沙水库、茅輋水库、契爷石水库、横岗水库、虾公岩水库、黄牛埔水库、虾角水库、石鼓水库、打鼓山水库、仙村水库、莲塘头水库、老虎岩水库、金鸡嘴水库、长湖水库、大王岭水库、水濂山水库、官井头水库、黄洞水库、牛眠埔水库、三坑水库、筋竹排水库、三丫陂水库、沙溪水库、大溪水水库、白坑水库、芦花坑水库、五点梅水库、横圳水库、马尾水库、莲花山水库等31座有供水任务的水库集雨区范围。

  (二)第二阶段。

  1、清理时间。2005年7月1日至8月31日。

  2、清理范围。一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控制区范围;二是东莞运河陆域三公里范围和石马河陆域范围;三是广深高速公路、莞深高速公路、107国道两侧三公里范围。

  (三)第三阶段。

  1、清理时间。200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2、清理范围。除第一、二阶段清理区域外的畜禽养殖场,以及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上述任务,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但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阶段的清理时间作出适当调整。对于符合出栏条件的养殖场,必须及时清理;对于暂不符合出栏条件的,可待出栏后进行清理,清理时间不得超过2005年10月底。各镇区要督促屠宰场优先收购本地生猪,减少养殖户的损失,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五、整治程序

  (一)调查摸底。5月20日前,各镇区按照《东莞市畜禽养殖场调查登记表》(见附件3)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殖场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拍照、录像,登记造册,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

  (二)发出通告。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发出《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让养殖户明确整治的时间及有关要求。

  (三)签订责任书。各镇区与各社区、村委会签订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各镇区、村在6月5日前,根据每个养殖场的出栏时间,与养殖户签订限期自行清理协议书,并在出栏后的5天内自行拆除相关设施。对逾期未能自行清理的,由所在镇区统一清拆。

  (四)清理公示。各镇区把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自行清拆的时间等,定期在电视台、报纸和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依法清拆。对于不愿签订自行清理协议的养殖户,按如下办法处理。一是对于经市审批的养殖场,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相关设施;二是对于未经市审批的养殖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六)加强巡查。各镇区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于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七)验收总结。市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于12月初对各镇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12月下旬召开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总结大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各镇区要相应成立整治机构,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为全面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督查。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联合组成6个督促巡查组,分别对城镇片、水乡片、丘陵片、沿海片、埔田片、山区片等片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环保监测、监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检查;各镇区要认真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发现一个,清查一个。

  (三)定期汇报。从2005年5月份开始,各镇区要于每月的15日和30日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情况,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反馈全市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市环保部门要积极向省环保部门汇报,及时反映情况,争取省的支持,建立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动机制,切实防止养殖场向东江流域上游地区转移。

  (四)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专题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全面、深入、及时宣传养殖业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各镇区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行清理。

  七、长效机制

  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养殖业。按照城市发展要求和环境状况以及生猪市场需求情况,由市农业部门牵头,会同环保、经贸、规划等部门制定全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在全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出台之前,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整治期间,全市停止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畜禽养殖项目。确需保留的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由养殖户提出申请,经环保、农业、规划、经贸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做好养殖场用地的生态复绿。各镇区要做好畜禽养殖场清拆后的场地整理和生态复绿工作,切实改变脏乱差的状况。

  (四)规范潲水的收运和处理。市环保部门要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全市潲水产生情况,尽快制订全市潲水收集处理管理办法;各镇区要监督各大酒楼、饭店、工厂食堂做好潲水的隔油、隔渣和清运工作,严禁把潲水提供给养殖场。同时,要加快全市潲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工作,按照“政府不补助,企业(酒楼)不交费”的原则,以市场化运营、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引入资金筹建全市潲水处理厂,力争于2005年底建成投入使用,防止潲水问题引起的环境污染。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措施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审批验收的畜禽养殖场名单

  2.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标准(略)

  3.东莞市畜禽养殖场调查登记表(略)

  附件1:

市审批验收的畜禽养殖场名单

  一、养猪场(11个)

  1.东莞市塘厦兴泰农牧场,规模8000头;

  2.东莞市塘厦源丰农业公司,规模40000头;

  3.东莞食品进出口公司塘厦(王将)猪场,规模10000头;

  4.东莞食品进出口公司塘厦(水满)猪场,规模5000头;

  5.东莞食品进出口公司清溪分公司,规模14000头;

  6.东莞市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规模30000头;

  7.大岭山广南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规模30000头;

  8.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规模10000头;

  9.横沥金皇食品有限公司,规模20000头;

  10.东莞食品进出口公司谢岗养猪场,规模24000头;

  11.东莞市石排美胜养殖场,规模2400头。

  二、家禽场(10个)

  1.广东汕头经济特区土产畜产出口公司塘厦养鸡场

  2.正大康地东莞有限公司(塘厦)

  3.谢岗铭基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养鸡场(已停养)

  4.深圳市天利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应彬鸡场(大朗)

  5.深圳市天利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大朗)丽水鸡场(已停养)

  6.东莞市横沥村头新鸡场

  7.东莞食品进出口公司元岭养鸡场(已拆除)

  8.深圳市天利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耀全鸡场(大朗)

  9.东莞市天实养殖有限公司(常平)

  10.广东省东莞食品进出口公司谢岗分公司家禽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