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002000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壹、本注意事项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贰、本注意事项所称期货或选择权,系指其价值由有价证券所衍生,并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期货交易法第五条公告期货商得受托从事交易之期货契约、选择权契约及期货选择权契约。所称可运用资产,系指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净资产扣除已投资有价证券总市值后之资产。

参、为避险需要或增加投资效率,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得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期货或选择权交易,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资于国内、国外或国内外之股票型及平衡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以交易人身分交易衍生自股价指数、股票、存托凭证或指数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货或选择权。投资于国内、国外或国内外之平衡型及债券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以交易人身分交易衍生自利率之期货或选择权。

二、个别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否从事期货或选择权交易,应依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信托契约之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并应指派具备相关交易知识或经验之人员专责交易之决策及执行;基金经理人并应接受至少六小时以上之期货暨选择权相关法规及实务之职前及在职训练课程。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期货或选择权交易,应于内部控制制度中订定基金从事上开交易之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及会计处理事宜,经董事会通过,修正时亦同。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内部稽核人员应定期了解期货及选择权交易内部控制之允当性,并按月查核交易部门对基金从事相关交易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报告,备供查核。

五、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期货或选择权交易时,应委托经本会许可之期货商为之,并指示保管机构办理结算、交割或履约等相关事宜。

六、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得委托与事业本身或保管机构有利害关系并具有期货商资格者为期货或选择权交易,但支付该期货商之佣金,不得高于一般期货商。

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投资于国内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从事台湾期货交易所期货或选择权交易;运用投资于国内外或国外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从事国外期货交易所期货或选择权交易,但应以国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为限,且不得涉及以我国证券、证券组合或股价指数为标的之期货或选择权交易。

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每营业日持有未冲销多头部位之期货契约总市值加计买进选择权买权、卖出选择权卖权及卖出选择权买权之履约价格乘以契约乘数或契约单位总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五,且不得大于该基金可运用资产扣除依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持之最低流动资产比例。

二、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每营业日投资于任一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总额加计买进该公司股票选择权买权及卖出该公司股票选择权卖权之履约价格乘以契约单位总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

三、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每营业日持有未冲销空头部位之期货契约总市值加计买进选择权卖权之履约价格乘以契约乘数或契约单位总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所持有之相对应有价证券总市值。所称相对应有价证券系指与期货契约或选择权契约标的物价格具高度相关之有价证券;或指股票选择权之标的股票。

四、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每营业日未冲销之买进选择权之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五。

五、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扣除未冲销期货契约及选择权契约依规定需缴交之保证金或权利金后之流动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保持之最低比例。

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指数型基金及指数股票型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其每营业日可运用资产之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有关前第伍、一点所定每营业日持有未冲销多头部位加计卖出选择权买权部位限额之计算,得不扣除依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持之最低流动资产比率,并得加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预计于次一营业日运用该指数型基金及指数股票型基金卖出股票以从事期货与选择权交易之总金额及预计于次一营业日该指数型基金及指数股票型基金所收现金股利以从事期货与选择权交易之总金额。

二、上开所称从事期货与选择权交易之总金额,指从事期货与选择权交易所持有未冲销多头部位之期货契约总市值加计买进选择权买权、卖出选择权卖权及卖出选择权买权之履约价格乘以契约乘数或契约单位总额;所称所收现金股利,指于除息交易日当日应收现金股利。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每营业日预计于次一营业日运用每一指数型基金及指数股票型基金卖出股票以从事期货与选择权交易之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营业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一。

柒、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分交易分析、交易决定、交易执行及交易检讨等四步骤;各步骤之内容由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自行依本注意事项制定,并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二、交易分析、决定、执行及检讨各步骤应具备之资料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相关人员应负担之责任如下:

(一)交易分析: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报告书,须载明交易理由、预计交易价格、多(空)方向、契约月份、口数、停损点及停利点,并详述分析基础、根据及建议,本步骤由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报告书撰写人、基金经理人(或部门主管)及总经理负责。

(二)交易决定:基金经理人依据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报告书作成交易决定书,并交付执行;交易决定书须载明交易价格、多(空)方向、契约月份、口数、停损点及停利点等内容,本步骤由基金经理人及总经理负责。

(三)交易执行:交易员依据交易决定书执行交易,作成交易执行纪录;交易执行纪录须载明实际成交价格、多(空)方向、契约月份与口数及交易决定书与交易执行间之差异、差异原因说明等内容,本步骤由交易员、基金经理人及总经理负责。

(四)交易检讨: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检讨报告;本步骤由报告人、基金经理人(或部门主管)及总经理负责。

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按月公告所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容,并于依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编制之基金月报及年报,揭露该基金持有之未冲销多空头部位口数、契约月份、保证金金额、契约价值、未实现损益、未冲销多头部位之期货契约总市值加计买进选择权买权、卖出选择权卖权及卖出选择权买权之履约价格乘以契约乘数或契约单位总额占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例、投资于任一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总额加计买进该公司股票选择权买权及卖出该公司股票选择权卖权之履约价格乘以契约单位总额占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例、未冲销空头部位之期货契约总市值加计买进选择权卖权之履约价格乘以契约乘数或契约单位总额占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例、未冲销之买进选择权之权利金总额占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例。该基金月报及年报除向本会申报外,应再将副本抄送台湾期货交易所。

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每日向台湾期货交易所申报所管理个别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当日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相关投资组合比例。

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不得因某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之避险交易,而以「低风险」作为基金广告或其它营业促销活动之诉求。

拾壹、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公开说明书应配合增列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