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湘潭市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中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湘潭市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中心的通知
市总工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企业及其工会:

  为加强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方便人民群众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湘潭市总工会、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湘潭市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举报中心的组织和领导机构

  1、建立湘潭市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举报中心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利用工会组织网络优势,依托市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电话“12351”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8570270开展维权和举报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举报中心受理的事项,成立湘潭市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协调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严新民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桂生、市总工会副主席李斯盛任副组长,市安委会组成单位为成员单位。

  二、举报中心职责

  1、负责受理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2、负责将受理的举报案件及时分类并交办给相应部门处理。

  3、负责对举报案件的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处理情况。

  4、负责对举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反馈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归档管理。

  三、举报范围和内容

  任何单位或从业人员、居民或村民发现下列生产过程或所在区域内存在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可向市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1、煤矿、非煤矿山;

  2、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3、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

  4、道路交通、水上交通;

  5、重大火灾事故隐患;

  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7、无证违法生产、经营;

  8、各类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

  9、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举报方式和受理程序

  1、举报方式:电话举报和信件举报。

  2、受理单位:

  湘潭市总工会。地址:湘潭市建设北路44号,邮编:411100,举报电话:1235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24小时切入。

  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524房,邮编:411104,举报电话:8570270(上班时间)。

  3、举报受理程序。举报中心设立专人负责有关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来电来信的电话记录和信件接收,并做好登记编号、记录,填写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对举报情况作初步审查后,及时向举报中心负责人报告,并移交有关部门迅速调查处理。

  五、举报案件的移送和处理

  1、举报案件的移送。

  (1)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根据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内容进行分类,分别填写举报案件受理登记表和处理通知书,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提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初步意见,交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属于交叉管理领域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因管辖有争议的,由举报中心指定某一管辖部门牵头处理。

  (3)举报案件受理登记表和处理通知书要注明案件受理时间和移送相关处理部门的时间。

  (4)举报中心在接到受理举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情况紧急的必须立即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举报案件的处理。

  (1)有关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案件处理通知书后,要高度重视举报案件的处理,责成专人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提出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举报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2)一般举报案件核查和处理要求在7日内办理完毕;对重大举报案件和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及时处理;对上级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相关承办部门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必须向举报中心报告。对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任何部门不得推诿或拒绝办理。

  (3)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包括调查经过、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在案件处理结束3天内报送举报中心;对重大举报案件和情况特殊的紧急案件的处理,必须随时向举报中心通报处理情况和结果。

  (4)举报中心负责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建立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或举报单位。

  六、举报案件受理和处理部门的责任

  1、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举报中心的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处理案件举报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职责,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严肃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处理不及时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2、维护举报人权益。举报人员必须对自己的举报行为负责,如实向举报中心通报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对匿名举报方式,市举报中心不予受理。市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切实维护举报人权益,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健全安全生产职工群众监督机制

  实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是法律赋予职工群众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发动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1、大力在矿山、化工、建筑等行业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协议,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以劳动安全卫生为主要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2、大力在职工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由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及举报中心热线电话等张贴到矿山的井口、职工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区域,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八、建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对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处理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下达行政监察指令,对行政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酿成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