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土地管理的大政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宏观调控,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从我省的情况看,全省耕地面积由2000年的1030万亩减少至2004年的813万亩,年均减少43.4万亩。人均耕地由1999年的2.02亩降为2004年的1.51亩,低于西部地区人均2.1亩的平均水平,其中西宁及海东部分地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警戒线,土地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决定》精神,从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长期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促进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和有效服务的关系,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集中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土地国情和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土地管理要坚持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三农”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将严格土地管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二、强化管理,全面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四)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省级和西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州(地)、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审批,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规定内容,须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严禁擅自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两个规划的衔接,不得擅自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或修编中,不得随意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当前,有关部门要加快省级与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尽快启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节余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审定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和调剂使用。

  (七)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要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必备要件。

  三、落实责任,切实保护好耕地(八)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用途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各级人民政府上报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件前,必须制定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地块。未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或未落实补充耕地地块的,不予受理。对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业主按照《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十)做好项目工作,加快土地整理复垦步伐。 各级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土地开发整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在争取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94号)的要求,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30%由省统筹,70%留地方的规定。土地开发整理要坚持深度开发和广度开发相结合;村庄改造、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的质量。

  四、完善程序,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征用)职责(十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职责。 土地征收、征用权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必须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禁止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征地或委托其他部门征地;征地补偿费不落实不得进行征地。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公布各州(地、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征地综合地价,建立土地征收、征用评估制度。

  (十二)采取灵活多样的安置措施,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长远生计。 要依法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被征地群众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牧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对经济较发达或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口粮田能保证、不影响生产生活的地方可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方式;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可实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征地补偿费入股的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好,又有区位和环境优势的,可利用部分征地补偿费发展二、三产业等。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牧户,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的分配使用应依法进行。要加强对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深化改革,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十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利用、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商业和物流向城镇集中,房地产开发向社区集中。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土地集约利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城镇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十四)实行供地目录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用地的审批规定。

  (十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六)严禁闲置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动工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作。

  (十七)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收益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要加强对土地收益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留省部分的分配使用办法。

  六、强化基础,为严格土地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十八)加快推进地籍管理全覆盖。 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城镇地籍调查等工作。西宁市、格尔木市及其它尚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要尽早安排布置。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新一轮土地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十九)认真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 建立健全全省三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地价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形成土地供应情况自动分析和预报制度;做好全省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工作,适时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二十)重视土地管理基础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土地管理基础的投入,每年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土地管理基础建设,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土地调查、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基准地价制定、土地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七、依法行政,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二十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各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违法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不得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上报。

  (二十二)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执法监察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省、州、县三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认真落实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管理松弛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国家土地督查专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查专员的工作。

  (二十三)全面推行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对违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制度的;侵占、挪用、拖欠农牧民征地补偿费的;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反和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未按法定程序报批擅自建立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