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

  近年来,全省通信行业在信息产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电信运营商、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农村牧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电信普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通信市场不断拓宽,使全省59.3%的行政村和65.8%的乡镇的广大农牧民享受到了现代化的电信服务,提高了广大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我省农村牧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网络化程度和信息规范化程度低,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为此,信息产业部决定开展村通工程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并指定青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移动公司)承担第二阶段试点任务。为确保“村通电话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村通电话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一历史机遇,围绕完成“两大历史任务”的目标,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行业共举、兼顾长远的发展机制,把“村通电话工程”作为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切实抓好落实,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村通电话工程”的目标是:

  (一)力争到2005年末使我省行政村通电话率达到省通信行业“十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66%的目标,在“十五”期间优先解决全省乡通电话。

  (二)每个行政村至少开通两部以上电话,其中至少有一部电话为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村通电话工程”开通的电路可以为有线或无线,终端设备可以为固定或移动。

  二、主要措施(一)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省“村通电话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解决“村通电话工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村通电话工程”的计划分配、工作协调联系和信息通报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福顺 副省长副组长:徐连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袁瑞青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郑爱军 省移动公司总经理成 员:王景雄 省发改委副主任丁万良 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韩建华 省交通厅副厅长李 群 省建设厅副厅长刘文升 省国税局总经济师娄新年 省地税局副局长贾连青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党晓勇 省林业局副局长顾国权 西宁市政府副市长索海卿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史 琴 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万玛仁千 海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金河清 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李青林 黄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多 杰 果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王秀琴 玉树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孔庆西 省移动公司副总经理王兴华 省扶贫办计划财务处处长林致泉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赵新昌 省电力公司农电部主任方金根 青藏铁路公司电务(信息)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由省移动公司副总经理孔庆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网络处处长段霄峰同志担任。

  (二)全省“村通电话工程”试点计划的分配,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托省移动公司网络结构及“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安排落实。

  (三)省移动公司在“村通电话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积极筹措资金,发挥自身网络优势,可采用以GSM边际网和宏蜂窝加光纤接入为主、卫星方式为辅、室外型直放站为补充的技术手段实施“村通电话工程”。

  (四)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可根据我省农村人均收入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村通电话工程”项目农村通信资费方案,并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执行。

  (五)根据未通电话行政村的地理特点和该村与固定电话交换点或移动电话基站的距离等情况,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在履行相关的手续后,可参与“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任务。在解决“村通电话工程”技术问题时,可突破技术界限,采用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经济适用的技术手段。如需采用省移动公司许可范围以外的技术手段,必须向省通信管理局递交申报材料,对该技术手段所涉及的具体未通村及其组网方式等问题予以详细说明,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建立“村通电话工程”月通报制度。省移动公司及其他运营公司每月底前应将“村通电话工程”的建设进度、实施情况、完成情况、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向省通信管理局进行通报。

  三、相关工作要求(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村通电话工程”的协调、配合等工作。对工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国土、林业、电力、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程建设中涉及机房、线路、铁塔等通信设施在征地、施工赔补、村民配合、电力引入以及用电价格等方面要给予积极协调和帮助,确保“村通电话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村通电话工程”试点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移动公司制定,报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后实施。省内其他未承担村通工程试点任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可先向省通信管理局申报计划,经研究协调后实施。电信运营企业应将新开通的未通村详细资料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经省通信管理局核实认可后,可作为已完成的村通任务从其所属企业集团“村通电话工程”任务总量中核减。“村通电话工程”的项目资金由具体的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三)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保证所建成的村通项目正常运营,保障通信畅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已建成的农村通信设施进行拆除、关闭。本意见印发实施后,已通电话行政村的通信保障仍由原运营企业负责。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无论是否承担我省的“村通电话工程”,均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当地“村通电话工程”项目与现有电信网的接入和互通。

  (四)在通信线路工程施工中若遇到市、县、乡镇等有规划的地段时,当地政府可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优先考虑“村通电话工程”合理路由,相关部门及时对通信线路路由进行审批,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五)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已通电话通信设施、线路的保护,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破坏盗窃通信设施的事情发生,加大打击破坏、盗窃通信设施的力度。

  (六)对“村通电话工程”完成情况的核实,由当地政府予以确认后,省通信管理局再通过拨测、走访、抽查、致函等形式加以核实。对工程完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也不得前通后断,否则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按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村通工程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48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