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新财库字[2003]4号)、《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克财发[2005]3号)和《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克财发[2005]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克财发[2005]3号)、《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克财发[2005]17号)和财政厅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简称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应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设立总账和明细账,预算内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记载;预算外资金明细账应当按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科目分部门记载。

(二)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及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贷:财政专户存款

(三)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将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民银行或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汇总的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等科目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货: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资产类和负债类下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和"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 、专项支出等科目分部门、分单位记载。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存款和预算外资金专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分别等于预算内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预算外行政事业支出与专项支出等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内"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或预算外"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执联及银行结算凭证等原始凭证,按部门及预算单位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及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或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与人民银行国库或预算外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预算外:

借:已结报支出

贷: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部门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登记会计备查账。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二级及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据此登记会计备查账。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编号103、行政单位编号107)"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通过转账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

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货:现金

(五)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中,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的退票、退回资金等情况,代理银行收到退回的相关款项后应当通知单位按原渠道恢复"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即作与支出时相反的会计分录,代理银行相应冲抵向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数额。

(六)年度终了时,预算单位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七)上级预算单位根据基层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年终额度余额注销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备查账。

(八)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九)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门。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冲抵的处理。

四、建设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货: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资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通过转账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五)年度终了时,建设单位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会计分录为:

借:基建拨款--本年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五、对账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账务。

l、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结存数、支出数。

2、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对账单由一级预算单位提供。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逐级上报。

(四)年终,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之间和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六、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内容。其他支付管理和流转方式未改变的资金,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