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田水利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源与节流并重、抗旱与防洪并举、工程措施及其他技术措施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努力提高抗灾能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近期工作重点及目标

(一)对现有灌涝区设施进行维修、恢复、配套和改造,进一步提高现有农田有效灌溉能力和除涝能力;

(二)对中小河流堤防进行维修加固、小型水源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提高防洪工程标准,主要河流的堤防防御能力要达到20年一遇标准,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性要得到普遍增强;

(三)做好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使农村饮水的水源性和水质性缺水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

(四)加快发展旱田节水灌溉,抓好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使全市重点易旱区的干旱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五)大力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4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搞好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编制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农田水利建设近、中、远期规划。县(市)区要做好水利总体规划和项目具体实施规划,水利建设的重点乡和村要有具体实施规划。规划的编制要与农业开发、土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天保工程相结合。突出内涝整治、防洪保安、生态建设、兴利减灾四大工程体系建设。要与水利"十一五"规划以及长远总体规划相吻合,突出农田水利建设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规划制定后,要根据规模大小、工程效益、工程建设难易安排好年度实施计划,要注重实施的连续性,做到"一部规划、几任目标"。

(二)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县财政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本级财力用于水利建设,并对地方兴建的规模较大、效益突出的民办水利工程实行补助性投资,以带动各地农田水利建设开展。要充分调动各行业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资体制。千方百计争取国家、省、市水利项目和涉农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来推进农田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主体和受益主体是农民群众,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导鼓励农民群众合资、独资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加强资金管理,资金的使用尽可能捆绑起来,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三)把握政策,"一事一议"。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路子,在落实好"一事一议"上下功夫。加大"一事一议"工作的宣传,严格"一事一议"筹资的运作程序。坚持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的原则,按实际需要确定筹资数额。所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乡两级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不规范行为或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基础建设,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农田水利建设当作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发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农田水利建设指挥系统,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工程建设一线,及时解决各种疑难问题,搞好调查研究,抓典型,总结经验。每个县(市)区要抓好1至2个典型乡镇,每个乡镇要抓好2至3个典型村,用典型引路。水务部门要集中技术力量,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指导和服务,把好工程质量和验收关。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新典型、新经验,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五)建立目标考核管理机制。今年,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目标管理评比活动,制定目标管理评比活动实施方案,并在财政困难情况下,拿出15万元,专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单位的奖励。通过开展目标管理评比活动评选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奖金7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各地要在县、乡两级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年度定期考核机制,拿出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对在农田水利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完成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目标。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